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试行)2001-02-232001-02-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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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浙江省水利水电建设工程调整概算管理办法(试行)

 

为了合理反映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造价,加强工程初步设计概算的执行和管理,规范在建工程调整概算的编制、审查管理工作,特制定本办法。

一、加强初设概算及施工图审查

1、初步设计概算要严格按照国家、省有关规定、设计规范和标准、定额来编制。本着实事求是的精神,在规定范围内,不留缺口,打足概算。

2、初步设计应列全工程项目和准确计算工程量。施工图阶段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原则上应控制在初设阶段工程量范围内,如有突破,最高不利超过5%。由于设计变更等原因主要项目的工程量增加必须超过5%或施工图阶段有较大的新增工程项目(细部结构除外),业主和设计单位必须在项目实施前以书面形式说明原因,报初设审查部门同意。

3、对外交通、管理用房等非主体工程项目,在初设阶段要考虑充分。建设过程中应严格按初设批准的规模和标准实施。对超过初设标准的项目,原则上不予增补。

4、政策处理涉及的项目、数量、补偿标准,业主与设计单位应在初设阶段调查清楚。实施过程中,要严格掌握政策标准。一般情况下调概时不予调整,确需调整的,事先应征得主管部门同意。

5、国家有关税费,如耕地占有税、造地费、投资方向调节税等,不能减免时,应按国家有关规定列入概算。

6、初设审查前,业主必须落实建设资金,提出资金筹措方案,在初设概算中按规定计足建设期还贷利息。调概只对超概算部分资金筹措方案中的贷款利息的利率变化部分增加的贷款利息进行调整。

7、建设管理费在初设概算中根据规定打足,业主应尽量压缩管理费支出。除建设期延长或费用标准发生变化外,一般在调整概算中仍按规定计算。

8、初设概算中,价差预备费的计算基础改为表态投资,并按规定计入概算编制期至工程开工时的价差预备费。

二、调概程序

1、基本建设项目实施过程中,由于下列原因之一造成工程投资突破原批准概算总投资的,可以要求编制调整概算:

(1)       超出初步设计范围的重大地质与设计变动;

(2)       主要材料、设备价格上浮超出价差预备费幅度;

(3)       发生不可抗力的自然灾害;

(4)       国家政策有重大调整;

(5)       由于投资主体方面的原因延长建设期。

2、当完成工程量达到60%以上时,业主单位可向初设审查部门提出调概要求,并申述调概理由。经同意后,再进行调整概算编制工作。

3、调整概算编制应由业主委托原初步设计概算编制单位进行。调概编制单位应向初设审查部门上报编制大纲,经同意后,再编制调整概算。

4、业主上报调整概算时,应同时上报调整概算增加投资的资金筹措方案。凡中央、省参与投资的项目,对地方资金未按规定的承担比例与省补助资金同步到位的,待到位后再予调概。

5、调整概算审查前,审查单位对工程投资完成情况、投资增加原因及实际施工情况等,应深入工地调查了解。

三、调概编制原则

1、调概应严格按初步设计批复的内容、规模和标准进行,对于超出初设核定的项目内容、规模和标准部分应履行审批手续,并列为新增工程项目。未经原审查单位同意的,不得列入调整概算。

2、已完工程项目及工程量,按设计施工图计入调整概算,工程单位原则上按初设批准概算单价加上材料补差。

3、对阶段性进行的政策性调价,在规定调价之日后实施的工程项目,原则上在初设概算的基础上,根据新的规定作单价调整。对按费率或绝对值估列的已完项目费用,如实际发生没有超过初设概算批准数的,则仍按初设概算批准数列入。

4、预备费按审查时的未完工作量为基数计算,基本预备费率取3%,价差预备费的年物价上涨指数,现阶段按6%计算。

5、调整概算编制中一至六部分表格的表头应按下列顺序排列:序号;工程项目或费用名称;单位;初设概算(分工程量,单价,合价);调整概算(分工程量,单价,合价);调整原因(主要分为因工程量调整,因单位调整等)。

6、调整概算上报时,应同时提供调整概算编制附件和增加投资原因分析。增加投资原因的分析分为以下几类:

第一类,因工程量调整分为:

(1)       超过初设规模标准而增加的工程项目及工程量;

(2)       三通一平、管理设施增加;

(3)       因地质变化、结构设计变更而增加工程量;

(4)       基本预备费调整。

第二类,因单价调整分为:

(1)       国家政策性调价(人工、机械、费率等);

(2)       材料、设备价格上涨;

(3)       价差预备费调整。

第三类,其他因素分为:

(1)       因自然灾害、专项补助等增加投资;

(2)       建设期还贷利息增加;

(3)       政策处理费用增加;

(4)       建设管理费增加;

(5)       勘设费及其他费用增加。

四、本办法适用于我省各类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其他工程可参照执行

五、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一九九七年八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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