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管理暂行办法2003-12-052003-12-05

  

浙江省水利厅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

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工作的管理,促进管理的科学化、规范化、制度化,根据《浙江省科学技术奖励办法》制定本管理暂行办法。

第二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公开、公平、公正原则。

第三条 省水利厅科技处负责本系统推荐省科技进步奖项目的申报推荐的组织工作。

第四条 省科技进步奖申报推荐工作实行单位推荐、送评预告公示与专家评审相结合的基本决策程序。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五条 根据省科技厅关于本年度省科技奖励项目推荐工作的部署和要求,由厅按规定对申报的有关事项和要求作出工作部署。

第六条 水利厅受理申报推荐的省科技进步奖的项目,必须是在浙江省境内研究开发、应用推广的水利科学技术成果,或者是我省为第一完成单位与国内外合作研究开发的水利科学技术成果。

第七条 申报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截止时间内,向厅提交推荐书及相关申报材料。

第八条 申报单位在申报省科技进步奖时,应填写省科学技术厅统一制作的推荐书,单位盖章。联合申报的,原则上由第一完成单位按其行政隶属关系组织申报,如有其他特殊情况,须由完成单位协商申报。提交的申报材料应齐全、规范、真实、可靠,符合申报要求。

第九条 申报省科技进步奖应提供下列相关申报材料:

(一)省科学技术奖励推荐书;

(二)科技成果鉴定(评审)证书或科技成果评估报告,发明专利证书等;

(三)完整的技术资料、科研工作报告和技术总结报告;

(四)特种行业或特种产品的行业许可证、产品登记证或注册证书;

(五)科研成果查新报告书;

(六)经济效益或社会效益证明;

(七)要求出具的其它证明。

 

第三章 审查与推荐

第十条 对申报材料首先进行条件审查。通过条件审查的申报项目在浙江水利信息网及相关单位进行公示,公示时间7天,公示内容:项目名称、完成单位、完成人员、项目不涉密的简要内容。

第十一条 公示完毕以后由厅组织专家对申报项目进行评审。评审的基本程序如下:

(一)从水利科技人员专家库中按申报项目专业分布确定相关评审专家,组成水利科技评审专家委员会,评审专家委员会人数不少于9人(单数),由厅分管领导任专家委员会主任,在评审的前二天内通知评审专家。

(二)由专家委员会根据项目的课题意义、总体技术水平、创新程度、经济效益和社会效益、推广应用前景等因素综合打分,排出推荐评奖的等级及次序。

第十二条 评审专家委员会专家应当对评审情况以及项目的技术内容严格保守秘密。

第十三条 评审工作实行回避制度,申报项目的参加人员不得作为评审专家参加评审工作。

第十四条 评审结果经厅长办公会议讨论审定后报出。

 

第四章 异议及其处理

第十五条 省科技进步奖的申报推荐工作实行异议制度。对推荐项目持有异议的,应当在推荐项目公示结束前向厅提出。

第十六条 提出异议的单位或者个人应当提供书面异议材料,并提供有效的证明材料。

第十七条 在接到异议材料后,厅组织有关人员和专家对异议内容进行审查和调查,提出处理意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