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2005-03-082005-03-0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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水利部办公厅关于加强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的通知

    

办函[2002]154号



各流域机构,各省、自治区、直辖市水利(水务)厅(局),各计划单列市水利(水务)局,新疆生产建设兵团水利局:

    最近,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落实情况的检查中发现,有的建设单位完成有关立项手续后,常有按照水土保持"三同时"制度的要求认真组织实施,开发建设活动中可能造成的水土流失没有得到有效防治。因此,为进一步落实开发建设项目水土流失防治责任,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审批后续工作,提出要求如下:

    一、做好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工作。水土保持方案属于工程可行性研究阶段,它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建设单位要委托具备相应资质的单位,按照批准方案的要求,结合主体工程,及时组织水土保持初步设计、招标设计、技施设计等,保证工程建设各阶段水土保持都有相应的技术文件,特别要保证各施工单位取得相应资料,使他们能够按照已批准水土保持方案施工进度的要求落实各项水土流失防治措施。水利部审批的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建设单位应将水土保持方案的后续设计抄送项目所在地省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二、做好审批后的水土保持方案技术文件分送工作。水土保持方案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后30日内,方案编制单位必须将水土保持方案报告书分送项目建设涉及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县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以便做好水土保持方案实施的监督检查工作。如发现方案编制单位不按规定如数送达有关单位,考核时按违规处理,对其编报的其它方案不予审批,情节特别严重的将中止其编制资格证书。


2002年5月1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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