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2002-03-012002-03-01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栏目 >> 政策法规

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

加强水利建设行业管理的若干意见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厅属各有关单位:

    为认真贯彻落实国务院《关于整顿和规范市场经济秩序的决定》、水利部《关于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若干意见》(水建管〔2001〕248号)精神,规范我省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管理,确保工程质量、安全,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现就进一步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建设行业管理,提出如下意见,请认真贯彻执行。

    一、提高认识,加强对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领导

    1、认清形势,提高认识。水利工程质量事关人民生命财产安全和国民经济的稳定发展。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是保证水利工程安全建设和运行,确保充分发挥工程投资效益的前提。近年来,根据国务院、有关部委和省政府的要求,在水利部和各有关部门的指导、监督下,我省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强化行业管理、规范市场行为,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日趋规范,水利工程质量水平总体有所提高。

    但是在水利建设项目管理和水利建筑市场秩序方面,违规现象仍时有发生,各建筑市场主体遵纪守法自觉性不强,行政监管力度不大,对违规违纪行为的处罚不力等问题较普遍,有些方面的问题还相当严重,其后果不仅危及工程质量和安全生产,影响投资效益的发挥,而且败坏了行业风气,影响水利建设事业的健康发展。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提高对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的认识。

    2、明确目标,加强领导。深入开展整顿和规范水利建筑市场秩序,加强对水利工程建设的行业管理已成为当前水利工作的当务之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高度重视,要将此项工作作为实践江泽民总书记“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的重点工作来抓。加强领导,制订目标,落实措施,进一步规范我省水利建设行业管理,提高水利工程建设质量。

    二、严格执行建设程序,规范建设程序管理

    3、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确保建设前期工作质量。所有水利工程建设项目的可行性研究报告和初步设计都必须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审查或审批,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必须严格把好审查、审批质量关。项目法人必须严格按照建设程序开展工作,不得擅自简化建设程序。对违反建设程序的,责令改正,补办手续,并追究其直接责任人和领导的责任。

    4、严格遵守开工报告制度。各类实行招标投标的水利建设工程都必须按审批权限实行开工报告制,项目法人应认真落实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并经主管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工。对未经批准擅自开工的,应追究项目法人的责任。对违反有关法律法规规定、不实行招标、不办理质量监督手续、不实行监理的工程,各级主管部门不得办理开工报告。

    5、严格实行蓄水安全鉴定制度。凡省内新建的小(一)型以上水库工程蓄水前,必须通过由具备蓄水安全鉴定资质的中介机构进行的蓄水安全鉴定,才能组织蓄水阶段验收。

    6、严格履行阶段验收和竣工验收制度。未经质量等级评定或经评定不合格的工程,不得组织阶段验收或竣工验收。未经阶段验收的工程,不得进行后续工程的施工。未经竣工验收或验收不合格的工程,不得交付使用。

    三、强化建筑市场主体责任,规范建筑市场主体行为

    7、项目法人

    项目法人是建筑市场的重要责任主体,居于主导地位。项目法人对项目建设的工程质量、工程进度、资金管理、施工安全负总责,并对各级政府负责。

    (1)规范项目法人组建。项目法人的组建应按国家对项目法人管理的有关规定进行。公益性水利工程的项目法人组建按照《国务院批转国家计委、财政部、水利部、建设部关于加强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国发〔2000〕20号)和《水利部关于贯彻落实公益性水利工程建设管理若干意见的通知》(水建管〔2001〕4号)的有关规定执行,做到建管统一,责权一体。

    (2)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持证上岗制度。分步开展对水利工程项目法人的培训,当前重点进行在建大中型工程项目法人的培训教育,增强项目法人对建设法规和责、权、利的认识,逐步推行项目法人持证上岗制度。

    (3)项目法人应按工程建设的需要筹措建设资金,并按合同要求支付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和其他与工程建设有关的费用,不得以任何理由拖欠。

    (4)项目法人不得明示或暗示施工单位使用不合格的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

    (5)项目法人未经原审批部门同意,不得擅自变更初步设计确定的建设规模、内容、形式,严禁擅自修改设计图纸。

    8、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服务机构

    (1)勘察设计单位和咨询服务机构是工程建设的直接参与者,应按国家有关法规对勘察设计和咨询成果的质量负责。

    (2)严禁无证勘察设计、咨询和越级勘察设计、咨询。严禁出卖设计图签、变相出卖设计资质。严禁违规联合设计和挂靠设计。

    (3)勘察设计文件的深度应满足各阶段的规定要求,对不按规定进行勘察设计,违反国家建设法规、技术规范规程等有关标准,或达不到深度要求的,主管部门一律不予审批。

    (4)勘察设计工作中,若发生因迁就项目法人的不合理要求,擅自减少勘察、设计工作量或降低工作深度,造成建设质量事故的,追究项目法人和勘察设计单位的责任。

    9、监理单位

    (1)承担水利水电工程监理的监理单位必须持有经水利部批准并具备与所监理工程相应的资质等级证书。严禁无资质监理,杜绝与无资质单位“联合”监理。

    (2)监理单位派驻的总监理工程师,必须为本单位注册监理工程师,且不得在其它工程项目中兼任监理职务。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必须持证上岗,并常驻工地。

    (3)监理人员应当按照工程监理规范的要求,采取旁站、巡视和平行检验等形式,对建设工程实施监理。对重要部位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跟班旁站监理。

    (4)监理工作在注重质量控制的同时,应重视进度、投资控制,发挥监理单位的“三控制、二管理、一协调”作用,真正实现质量、进度和投资的全方位监理。

    10、施工单位

    (1)施工单位必须按投标承诺派出驻工地项目经理、技术负责人和施工管理负责人及所需施工设备。禁止施工单位出卖资质、非法转包或者违法分包工程,严禁分包施工单位将所分包的工程进行转包或再次分包。

    (2)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图纸和施工技术标准施工,不得擅自修改工程设计,不得偷工减料。

    (3)施工单位必须按照工程设计要求、施工技术标准和合同约定,对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设备和商品混凝土进行检验,检验应当有书面记录和专人签字。未经检验或者检验不合格的,不得使用。

    (4)施工单位必须建立、健全施工质量的检验制度,严格工序管理,作好隐蔽工程的质量检查和记录,严格执行“三检制”和“单元工程质量等级评定标准”,切实做好工程质量的全过程控制。

    (5)施工单位对施工中出现质量问题的建设工程或者竣工验收不合格的建设工程,应当负责返修。

    11、加大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处罚力度

    《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是国务院《建设工程质量管理条例》的一个配套文件,是水利建筑市场主体执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和政府部门对执行情况实施监督的技术依据,各水利建筑市场主体必须严格执行《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各级有关政府部门应加大对违反《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行为的处罚力度。

    (1)对项目业主的处罚。项目业主明示或暗示设计单位或者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降低工程质量的,责令改正,并处以20万元以上50万元以下的罚款。

    (2)对勘察、设计单位的处罚。勘察、设计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设计的,责令改正,并处以10万元以上30万元以下的罚款。由此造成工程质量事故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情节严重的,吊销资质证书;造成损失的,依法承担赔偿责任。

    (3)对监理单位的处罚。工程监理单位违反强制性标准规定,将不合格的建设工程以及建筑材料、建筑构配件和设备按照合格签字的,责令改正,处50万元以上100万元以下的罚款,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有违法所得的,予以没收;造成损失的,承担连带赔偿责任。

    (4)对施工单位的处罚。施工单位违反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的,责令改正,处工程合同价款2%以上4%以下的罚款;造成建设工程质量不符合规定质量标准的,负责返工、修理,并赔偿因此造成的损失;情节严重的,责令停业整顿,降低资质等级或者吊销资质证书。

    (5)在处罚各建筑市场主体的同时,有关责任人员也应按有关规定处罚。

    四、加强招标投标管理,规范招标投标秩序

    12、依法进行招标投标活动。水利水电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活动,应遵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招标投标法》以及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水利部及我厅的有关招标投标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坚持公开、公平、公正和诚实信用的原则,切实履行对水利工程招标投标活动的行政监督职能。严禁任何单位和个人将依法必须进行招标的项目化整为零或者以其他方式规避招标。

    13、审查招标方式和分标方案。在初步设计文件中,设计单位应对设计工程的施工招标提出招标方式和建议分标方案,与初步设计同步审查,项目法人原则上应按审查意见组织招标活动。

    14、规范招标人自行招标行为。为了规范招标秩序,保证招标质量,对项目法人采取自行招标事宜的,项目法人在组织实施招标前,应将招标人具有自行招标条件的书面材料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标投标管理机构核准。招标人自行办理招标的条件,按照国家发展计划委员会《工程建设项目自行招标试行办法》执行。不具备自行招标条件的招标人,不得自行招标。

    15、推行资格预审制度。公开招标项目,应采取资格预审方式来确定投标人,只有资格预审合格的投标人,才能参加投标。资格预审由招标人组织进行,确定合格的投标人,招标人应将资格预审情况按项目管理权限报水行政主管部门或其委托的招投标管理机构核准。

    16、规范招标公告及招标文件的编制。招标公告应真实反映招标工程实际情况并按有关规定由招标人或其委托的招标代理机构公开发布。招标文件要严格按照水利部《水利水电工程施工合同和招标文件示范文本》编制。招标文件必须公开载明评标标准和方法,招标公告和招标文件应由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管理机构核准。

    17、水利工程施工招标宜设置标底。标底应由水利工程造价专业持证人员编制,由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委托水利工程造价咨询单位或水利工程造价工程师审查。评标时,标底不再作为确定投标报价有效范围的依据。但为了防止不合理竞标,在商务标评审中,应参考标底。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加强对标底编审的监督检查。

    18、规范评标活动。评标时,评标委员会应当按招标文件公布的评标标准和方法,对投标文件进行记名评审和比较,项目法人应将评标报告及中标结果报相应水行政主管部门招标投标管理机构备案。对于违反国家有关规定的评标活动,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予制止、责令改正或作出行政处罚决定。

    19、加强评标专家管理。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建立、健全评标专家名册和评标专家库。评标专家的资格,必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认定,并实行动态管理。如发现评标专家有违反规定行为的,应取消资格。

    20、加强招标投标的检查监督。纪检、监察部门要组织开展执法监察和专项检查,对规避招标,行政干预招标投标和招标投标活动中各种违法违纪行为进行严肃查处。

    五、加强工程造价管理,规范合同管理制度

    21、规范工程造价从业人员资格。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咨询、施工单位,均应配备一定数量的与其资质等级相适应的水利工程造价专业人员。从事水利工程造价工作的专业人员,应具备水利部核发的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或省水利厅核发的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书。

    22、规范工程造价文件管理。凡从事水利工程建设的项目法人、设计、监理、咨询、施工等单位提交的工程造价文件(包括:投资估算、设计概算、项目管理预算、招标标底、投标报价、工程结算、工程决算等)均应加盖水利工程注册造价工程师或水利工程造价员资格证章,否则视为无效文件。

    23、实行价格风险共担制度。按照工程造价“静态控制、动态管理”原则,针对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期较长的特殊情况,实行发包人和承包人合理分担价格风险制度。一般一年以上工期的项目,须按合同条款规定进行价格调整,大中型水利水电工程应按基本调价公式来调整合同价格。

    24、及时办理价格调整手续。为减少合同价格纠纷,保护合同双方的经济利益,在工程实施过程中,应按规定及时办理价格调整、工程变更、违约与索赔等费用的计算、审核手续。推行在工程实施过程中由工程造价咨询机构进行全过程造价咨询服务。

    25、积极推行合同争议调解制度。根据水利部的规定,我厅将成立“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推荐对合同管理、工程实践富有经验的造价工程师,通过资格考核后担任合同争议的调解员。发包人、承包人、监理、审价、咨询等单位在合同执行中相互之间有异议,又不能自行协商解决的,均可提请行业合同争议调解机构进行调解。

    26、建立工程结算审核、备案制度。公益性水利工程的工程结算,必须经具有相应资格的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审核,以维护项目法人和承包人的合法利益。工程造价咨询单位应客观、独立、公正地进行审核,审核后的工程结算应报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非公益性水利工程可参照执行。

    六、加大市场监管力度,提高市场监管质量

    27、加强资质管理,建立市场准入制度。按照《建筑业企业资质管理规定》和《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的规定,做好我省水利建筑业企业的资质就位和管理工作。重点培育部分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走施工总承包道路;鼓励中小企业走专业施工道路,做精做专,避免“小而全”,形成布局合理、层次分明、类别齐全、强大精干,适应我省水利建设需要的施工企业布局。同时对勘察、设计、监理单位资质进行清理整顿、减少数量、调控规模、优化结构。对勘察、设计、监理、施工单位以及有关人员实行市场准入制度。

    28、禁止市场封锁行为,营造良好市场环境。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不得设置任何地方性限制制度,限制、阻挠省外企业和符合资质要求的专业队伍进入当地水利建筑市场,为水利水电施工企业的发展创造公平竞争的条件。

    29、实行项目经理动态管理制度。按照新的《建筑业企业资质标准》精神,逐步推行分类别水利水电项目经理资质的管理。原则上一个项目经理只能承担一个项目,特殊情况下需经水行政主管部门和项目法人同意,可在同一地区再兼另一个项目经理。

    30、推行动态市场清出制度。把遵纪守法教育与市场主体管理结合起来,对存在建筑市场违法违规行为、发生较大以上工程质量事故、出现重大安全事故、出现工程转包以及不执行水利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等行为的单位,水行政主管部门应严格按照法律、法规作出罚款、降低资质等级,直至禁止在水利建筑市场从业,依法将其清出水利建筑市场等处罚。

    31、加强监理队伍建设。针对我省目前水利监理力量相对不足的状况,除积极引进省外水利监理力量的同时,鼓励省内现有水利水电监理单位进一步做大做强。同时按照水利部对监理队伍的管理办法和发展要求,发展部分较低资质的水利水电监理队伍,以适应全省面广量大的中小型水利水电工程和农田水利工程的建设需要。

    32、加强教育培训工作,规范持证上岗制度。为提高项目法人主要领导的法制意识和业务水平,开展项目法人培训工作。在全省开展《工程建设标准强制性条文》(水利工程部分)的宣贯工作,并落实到工程建设全过程。开展项目经理、监理员、造价员和其他各类工程技术人员的上岗培训工作,规范建设各个环节的持证上岗制度。

    33、加强市场监管力量,规范政府监管行为。各级水行政主管都应明确水利建筑市场监管部门,落实人员和监管职责,努力提高行政监管人员的业务素质和监管水平,做到依法监管。同时,要加大对违法违规行为的查处力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应配备与本地区相适应的市场监管人员,严格按有关法规行使监督和管理职能,提高行政监督质量和管理水平。

 

 

 

 

                                                       二○○一年十一月八日

    


关闭窗口打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1351号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26616、87826624
省政府门户网站子域名:sl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