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省水利管理总站 [岗位联系人] 沈水土(A)、韩冰(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61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浙江省海塘建设管理条例》第18条第1项:除第十七条规定的项目外,以地方筹资,群众捐资投劳为主的海塘建设项目和专用海塘建设项目,按照下列管理权限审批: (一)三级以上和跨市的海塘建设项目,由省水行政主管审批,报省计划行政主管部门备案; 办理程序: 1、受理 由建设单位向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按照《行政许可法》规定,接受申请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形式审查,决定是否受理,并出具书面凭证。 2、审查 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七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至设区市水行政主管部门;设区市 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五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查意见,并送至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项目所在地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提出审批意见。需要专家评审、听证的,所需的时间不计算在期限内。 3、决定并送达 许可事项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在许可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送达批准文件,同时抄告设区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许可事项经审查不同意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向建设单位送达审查意见书,并说明理由。 4、实施 建设项目经审查批准,建设单位取得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同意批复文件后,方可实施。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对建设项目实施监督检查。 5、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时,应经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竣工验收,验收合格后方可启用。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建设项目符合海塘建设总体规划和有关防洪(潮)规划及其它技术要求; 2、建设项目防御标准与措施应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3、对河势稳定、冲淤变化、河道行洪和其他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 4、对跨市海塘的建设项目双方应协商达成共同的有关建设事项协议书; 5、有关项目法人组建、建设资金筹措、政策处理和建后管理方案等已落实。 材料明细: 1、海塘建设项目的正式立项文件; 2、要求对建设项目进行审查的正式申请报告文件; 3、跨市海塘的建设项目还应提供双方达成的共同协议书; 4、由相应水利资质的勘测设计单位编制完成的,符合有关技术规定要求的设计报告; 5、对重要和较复杂的建设项目有符合资质要求的咨询单位提出的咨询意见报告;必要的应提供建设项目对滩涂和河势稳定、河道行洪影响等方面的专门技术论证报告; 6、有关项目法人组建、建设资金筹措、政策处理和建后管理方案等落实情况的材料。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