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水利厅 [处室] 水政水资源处 [岗位联系人] 倪宪汉(A)、陈欣(B) [联系电话] 0571—87826640、87826643 被许可人: 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日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水资源论证机构是水资源论证的主要实施者,对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可提高水资源论证水平,确保水资源论证质量。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9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机构资质认定”。 2、《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资质和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管理办法(试行)》(水利部令第17号)第三条规定:“凡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的,应当按照本办法的规定,取得《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证书》,并在规定的业务范围内开展工作。”
办理程序: (一)受理 每年6月1日至6月30日申请单位按规定提交申请材料,经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送审材料,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 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二)审查 1、甲级 (1)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后,在20工作日内完成初审工作,并签署初审意见,上报水利部。 (2) 审查机关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2、乙级 (1)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审批工作;对不批准的,应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2) 审查机关根据需要,现场核实申请人提交材料的真实性。 (三)送达 同意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自作出审查决定之日起10日内,向申请单位颁发资质证书;不予颁发资质证书的,应当向申请单位书面说明理由,同时告知权利。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1、申报条件 1)资历和信誉 (1)正式注册的法人单位,具有专门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机构,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和工作条件,内部管理制度健全; (2)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水环境评价等相关工作5年以上,是行业的骨干单位; (3)注册资金不低于50万元,具有相应的经济实力,享有良好的信誉。 2)技术力量 (1)专业配置齐全,拥有能满足从事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水利工程和给水排水工程规划设计、生态与环境分析、经济分析等工作要求,熟悉和掌握流域和区域水资源状况,熟悉和遵守国家有关政策、法规、标准和技术规范的专业技术人员; (2)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的专职技术人员不少于18名,其中至少有6名是具有高级技术职称的技术骨干。上述人员必须符合水利部对从事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人员的持证上岗要求; (3)能够独立完成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中取水、用水、退水等主要因素的调查分析和影响预测,有能力开展相关区域水资源现状调查和预测,有分析、审核技术报告、监测数据的能力,能独立编写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 3)技术装备 (1)配备有与水资源论证专业活动相适应的专项仪器设备和经国家认定的实验设施; (2)配备计算机绘图设备; (3)配备有与水资源有关的数据库及必要的软件设施。 4)业务成果 (1)近10年内承接过水资源调查评价、水资源规划设计和水环境评价等专业工作5项以上,获得过不少于1项国家级或省、部级奖励; (2)参加过3项以上中型水利工程的项目咨询。 2、申报材料 (一)资质认定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申请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资质的正式文件; 2、申请表一式四份及电子版; 3、法人资格证明; 4、法定代表人和主要技术负责人的简历及身份证明; 5、在职专业技术人员统计表、技术骨干职称证明; 6、承担过水文、水资源调查评价或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相关业务的业绩证明; 7、必备的工作场所和专业技术设施、设备证明; 8、单位章程或有关的管理规章制度; 9、其他有关材料。 (二)资质证书变更申请时的材料: 1、申请人要求变更资质证书申请的正式文件; 2、按规定填写的申请表; 3、原资质证书; 与变更事项相关的证明材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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