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实施机关或组织: 浙江省水利厅 [处室] 水政水资源处 [岗位联系人] 倪宪汉(A)、陈欣(B) [联系电话] 0571—87826640、87826643 被许可人: 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无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设立理由: 水资源论证是确保水资源合理分配的重要手段,对水资源论证报告进行审批,可提高水资源论证水平,确保水资源的有序开发。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1、《国务院对确需保留的行政审批项目设定行政许可的决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412号)第168项“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审批”。 2、《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管理办法》(水利部、国家计委15号令)第九条规定:“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由具有审查权限的水行政主管部门或流域机构组织有关专家和单位进行审查,并根据取水的急需程度适时提出审查意见。”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由国家发改委立项的建设项目以及依法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取水许可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按规定编制《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批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收到申请人提交的《报告书(送审稿)》等送审材料后,如材料不齐全或不符合规定的,应当场或者在5个工作日内一次告知申请人,逾期不告知的,自收到送审材料之日起即为受理。不予受理的,应向申请人书面说明理由,告知权利。 (二)审查 (1) 初审。受理后,在5个工作日内将《报告书(送审稿)》等送审材料分送有关专家、部门初审。经初审,不符合审批条件的,应不予批准,并书面通知申请人,说明理由,告知权利。符合审批条件的,对审查方式和审查时间作出安排,并通报申请人及有关单位。 (2) 审查机关根据需要,组织现场查勘。 (3) 审查机关组织会审(或书面函审),提出专家评审组意见。在审查会上通知(或书面通知)申请人按照专家评审组意见对报告进进行修改。 (4) 收到申请人按照专家评审组意见进行修改,并经专家评审组组长签名确认的《报告书(报批稿)》等材料后,在10个工作日内办理完成批复文件。 (5) 在受理之日起20工作日内完成《报告书(送审稿)》的审批工作(不计专家审查和申请人报告修改时间)。 (三)送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当在审查决定之日起10个工作日内向申请人送达批准文件或不参批准通知书,并说明理由。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 建设项目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符合国家和省产业政策,符合水资源开发利用、节约保护、城市供水水源及其他有关规划。 (2) 论证报告书符合《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编写基本要求》的规定。 材料明细 1、申请人要求审查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的正式文件; 2、相应资质单位编制的《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送审稿)》一式二十份; 3、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工作委托合同; 4、与审查工作有关的其他材料; 5、根据专家审查意见,修改后,提交《建设项目水资源论证报告书(报批稿)》一式五份及电子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