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建设处 [岗位联系人] 吴云鑫(A)、任何峰(B) [联系电话] 0571—87826620、87826615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天 有无收费: 无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建筑法》第7条:建筑工程开工前,建设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向工程所在地县级以上人民政府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申请领取施工许可证;但是,国务院建设行政主管部门确定的限额以下的小型工程除外。 第81条:本法关于施工许可、建筑施工企业资质审查和建筑工程发包、承包、禁止转包,以及建筑工程监理、建筑工程安全和质量管理的规定,适用于其他专业建筑工程的建筑活动,具体办法由国务院规定。
办理程序: (一)受理 省立项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由项目法人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要求批准开工的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根据《行政许可法》的规定决定是否受理。 (二)审查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自受理之日起二十个工作日内作出审查决定。 (三)送达批准书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作出批准决定后,自批准之日起十个工作日内送达批准书。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项目法人已注册,管理机构已成立; 2、项目初步设计已经审查并批复; 3、项目资本金和其它建设资金已经落实; 4、项目主体工程的施工单位已经通过招标选定,施工承包合同已经签订; 5、项目施工监理单位已通过招标选定,并签订合同; 6、项目法人与项目设计单位已签订设计图纸交付协议,施工图纸可满足工程初期施工的需要; 7、项目法人已与有相应资质的单位签订施工图审查协议; 8、项目的政策处理已基本完成,外部施工条件已具备,不会影响开工后的工程建设; 9、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已有审核意见。 材料明细: 1、项目法人要求审批水利工程建设开工报告的请示,文头、文号、事由、内容、行文单位及日期应齐全; 2、项目法人注册有关材料及管理机构成立的批复文件; 3、初步设计批复文件; 4、项目资本金的承诺文件及银行融资意向书; 5、与设计、监理、施工单位签订的合同文本以及设计单位的供图计划; 6、施工图审查协议合同或委托书; 7、政策处理的有关文件,包括征地及拆迁的范围、赔偿标准,土地征用的预申请,与当地村及村民的有关协议,若有移民安置应提供移民安置规划方案; 8、工程所在地的设区市或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的审核意见; 9、施工队的安全许可证及三类人员(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主要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的考核合格证。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