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项目名称: 围垦河道审核同意 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省河道管理总站 [岗位联系人] 何斐(A)、郑月芳(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65,87826532 [传真] 0571--87827691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特别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无 [承诺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有 年检审: 无 实施行政许可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办理程序 1、受理 在上述河段围垦河道的,建设单位应当在可行性研究报告报批前,向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围垦河道审核申请; 2、审查决定 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并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20个工作日内不能作出决定的,经本机关主要负责人或分管领导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3、实施 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放样。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4、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其兴建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补救措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申报条件及材料明细: 申报条件: 1、因基础设施工程建设等特殊需要,必须围垦河道的; 2、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3、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4、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5、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或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已承诺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材料明细: 1、申请文件; 2、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立面布置图; 4、防洪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 6、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或者提供支付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承诺书。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