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法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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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 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省政协委员提案办法

为认真做好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的办理工作,根据省人大制定的《关于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工作规则》和省政协制定的《中国人民政治协商会议浙江省委员会提案工作条例》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办理工作实际,制订本办理办法。

(一)办理省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是厅及所属各部门的一项政务工作,是义不容辞的职责和义务。各承办部门应尊重代表、委员的权利,把办理代表建议和委员提案的工作列入重要议事日程和工作目标,坚持“认真、负责、诚恳、求实”的办理原则,努力做好办理工作。

(二)办理工作实行领导负责制,完善办理工作网络,责任到人。厅长总管这项工作,并按分工由各位副厅长分管负责;厅办公室一位领导和一位经办秘书具体负责,把好接收、交办、督查和审核关,做好协调和联络工作。各承办部门都要确定分管领导,并指定专人具体负责,把办理工作落到实处。

(三)根据省政府办公厅确定的办理时限和我厅承办量大及防汛期的实际,办理时间规定如下:

 1、接到省交办的建议提案后,厅办公室应及时登记、整理、分办、召开处室交办会,并提出具体的办理工作要求,最迟15天内将建议提案转交厅有关处室(部门)办理。

 2、各承办处室应抓紧拟出倾向性办理意见,最迟1个月内提交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对不属于本部门职责范围内的建议、提案,应在接受办理件后1星期内说明情况退厅办公室,以便重新确定承办部门或退回省交办部门。

 3、厅长办公会议审议后,各承办部门应及时按厅长办公会议审议意见和规范格式分期分批拟出答复文稿送厅办公室审核,最迟3个半月内全部送审。

 4、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承办人及时与代表委员进行面商(电商),根据反馈意见,呈厅领导签发,将正式文件寄送代表、委员。

 5、原则上4个月内完成办理任务。

(四)办理人大代表建议、政协委员提案要认真负责,积极主动,实事求是。对具备条件或经过努力可以解决的问题,要积极创造条件,逐步解决;对确因条件不成熟或政策不允许而无法解决的问题,要讲实话、述实情,并说明情由,解释清楚,取得谅解。

(五)加强同代表和委员的沟通联系,提高“面商率”。在书面答复每一件建议提案前,承办部门都要采取走访、电话、座谈等不同形式,与代表、委员沟通,面商答复的初步意见或共同研究解决办法和答复内容;代表、委员对答复不满意的,厅办公室应会同承办部门再次研究,在充分准备的情况下回访代表、委员,并确定重新书面答复。

(六)厅办公室应将各处室办理情况不定期采取“办理通报”的形式,以促进各处室的办理进度。

(七)办理中涉及到市、县(市、区)水利部门的,厅各承办部门要先与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联系。有关市、县(市、区)水利局接到厅给代表、委员的答复文件的抄件,应视同厅下发的正式主送件予以办理,并按厅答复精神,结合当地实际,充分考虑代表、委员的意见,认真研究,组织做好相关工作。

(八)讲究答复文稿质量。认真负责把好拟稿、审核、打印、校对、寄发等几个关口,做到答复情况确实、表述准确、条理清楚、书写工整、词语谦逊、格式规范。要求发出的答复件无差错。

(九)积极进行跟踪办理,努力作好后续工作。对部分答复文件中明确需要关注或继续办理的事项,各承办部门要在计划安排、工程实施等有关工作中做好衔接工作,定期过问进展情况,做好全过程督促催办、确保代表、委员提出的问题得到落实。必要时进行两次答复。

(十)为促进办理工作,厅将承办人大建议委员提案工作列入各处室工作的年度考核,结合年终总结,表彰在办理工作中成绩显著的承办部门和主管领导及具体承办人员。

(文件来源:浙水办〔2001〕13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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