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厅印使用规定 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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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厅印使用规定

(一)以厅名义发的文件由厅长、副厅长签发用印。其中例行公事的便函可由办公室领导代签。

(二)各类报表,报送有关部门的材料及联系工作介绍信用厅印,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办公室审核代签,重要的应交厅领导签字。

(三)各类评优包括科研成果评审,先进单位、个人名单的上报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材料等须用厅印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办公室领导签字用印。

(四)以厅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应由厅长签字;须厅鉴证的协议、合同,由厅长或副厅长签字用印。

(五)行政事务证明一般用办公室印,由有关处室责任人签具意见后由办公室领导签发。

(六)除介绍信外,使用厅印均须填写《使用厅印审批单》,并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文件来源:浙水办〔2001〕13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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