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一)以厅名义发的文件由厅长、副厅长签发用印。其中例行公事的便函可由办公室领导代签。 (二)各类报表,报送有关部门的材料及联系工作介绍信用厅印,主办处室负责人签字后,由办公室审核代签,重要的应交厅领导签字。 (三)各类评优包括科研成果评审,先进单位、个人名单的上报新技术新工艺的鉴定材料等须用厅印的,应提供有关证明材料,由办公室领导签字用印。 (四)以厅名义与有关单位签订的重要合同、协议应由厅长签字;须厅鉴证的协议、合同,由厅长或副厅长签字用印。 (五)行政事务证明一般用办公室印,由有关处室责任人签具意见后由办公室领导签发。 (六)除介绍信外,使用厅印均须填写《使用厅印审批单》,并由办公室存档备查。 (文件来源:浙水办〔2001〕13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5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