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处室(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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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处室(部门)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办法

 实行工作目标责任制量化考核,是加强厅机关自身建设,确保完成省政府下达的工作任务和水利发展目标的一项重要举措,有利于调动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全体工作人员的工作积极性,更好地为基层服务,努力实践“三个代表”,进一步促进机关工作作风的改进和工作效率的提高。为使这项工作开展得更加扎实和富有成效,根据厅机关工作实际,特修改制定本办法。

一、目标的分类及设置

    (一)一类目标为重点工作目标。这类目标根据省政府下达我厅的主要工作目标和厅年度重点工作确定,要求各处室(部门)确保完成。一般每个处室(部门)3-5项。原则上由各处室(部门)先行拟定并报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审定,也可由厅长或分管厅领导提出。

    (二)二类目标为日常工作目标。这类目标主要根据部门的工作职责,由部门先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审核后由厅长确认。该类目标要求突出重点,兼顾一般。

    (三)三类目标为相关工作目标。设政令畅通、廉政建设、信息和调查研究等。

    (四)四类目标为争先创优工作目标。此类目标原则上要能反映该部门整体或单项工作在全国或全省同行中的先进性。

二、计分办法

    (一)一类目标:实行总分倒扣和超额加分制。总分为50分。凡有一项目标未完成的,按目标所占的平均分值予以扣分。对超额完成量化目标任务增幅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追加1分。

    (二)二类目标:实行总分倒扣和超额加分制。总分为30分。凡有一项目标未完成的,按目标的平均分值相应扣分。对超额完成量化目标任务增幅达10%以上的,每超额一项追加1分。

    (三)三类目标:总分为20分。根据一、二类目标完成情况和平时工作情况等,各分项按照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档次确定各自分值。

    政令畅通: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0分;不合格0分;

    廉政建设: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0分;不合格0分;

    信息工作: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0分;不合格0分。

    调查研究:优秀20分;良好15分;合格10分;不合格0分。

    上述各项算术平均值为三类目标考核得分。

    (四)四类目标实行加分制,凡处室(部门)承担的工作获国家级表彰奖励的,每项加5分;获省部级奖励的,每项加3分;独创性工作经验被省或国家有关部门推广的,每项加3分。

三、考核机构及考评程序

    厅成立由厅领导为组长的考核小组,负责日常考核工作。

    考核程序:

    处室(部门)自评——考核小组评议,并提出考核档次建议——厅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结果。

    (一)处室(部门)自评:要求各处室(部门)在认真总结一年工作的基础上,对照工作目标,逐条进行检查并打出分数送考核小组。凡有加分内容的,均需讲明理由,提供依据。

    (二)考核小组评议提出考核建议:根据各处室(部门)自评,结合日常工作检查、督办等情况,评出各处室考核得分,提出优秀、良好、合格和不合格4个考核档次定分标准的建议。

    (三)厅党组会议确定考核结果。根据考核小组提出的考核建议和厅各处室(部门)工作实际,厅党组会议可决定给有关处室(部门)适当加分或减分,并在此基础上确定处室(部门)年度考核结果。

四、奖惩办法

    (一)对考核为优秀的处室(部门),在厅务会议或机关职工大会上进行表彰,另给予一定的物质奖励。

    (二)对考核总分排列在最后一位的处室(部门),由分管厅长找该处室(部门)主要领导进行一次谈话,指出存在的问题,提出改进工作的要求。

    (三)对年度考核不合格和连续两年以上考核总分排列在最后一位的处室(部门),由厅进行一次书面诫勉,并要求该部门写出书面整改意见。

(文件来源:浙水办发〔2001〕18号  发文时间:2001年11月14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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