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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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关于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委(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凡接到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且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信访和举报,均应认真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外,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谈话或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地向党组织作出回复。

三、确定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报经党委(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可事先同执纪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四、接受谈话或被函询的领导干部,对要求回复的问题,应如实向党组织作出陈述。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在15天内写出回复材料。

五、领导干部本人的回复材料或经办人整理的谈话记录,要及时送领导审阅。经研究确认反映的问题失实的,组织上事后向本人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干部考察等形式进行了解,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经核查,属一般问题的,应同干部本人打招呼提醒其注意,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审查处理。

六、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干部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以备查询。

七、群众如实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违反者,有关部门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八、各级党委(总支)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九、本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1〕26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6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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