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领导干部的监督管理,增强领导干部自重、自省、自警、自律的意识,促进领导班子和领导干部思想政治建设,根据省委组织部《关于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的暂行规定》,特制定本暂行规定。 一、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及厅直属企事业单位的各级领导干部。 二、各级党委(总支)及其组织(人事)部门,凡接到反映领导干部政治思想、道德品质、廉政勤政、选人用人等方面的问题,且有一定事实依据的信访和举报,均应认真受理。对所反映的问题,除执纪执法机关已经或准备立案查处的外,组织(人事)部门应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区别不同情况,采取当面谈话或函询的形式,要求领导干部本人如实地向党组织作出回复。 三、确定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应严格按照干部管理权限,在报经党委(总支)或组织(人事)部门领导审批同意后进行。必要时,可事先同执纪执法部门沟通情况。 四、接受谈话或被函询的领导干部,对要求回复的问题,应如实向党组织作出陈述。需要书面回复的,应在15天内写出回复材料。 五、领导干部本人的回复材料或经办人整理的谈话记录,要及时送领导审阅。经研究确认反映的问题失实的,组织上事后向本人说明情况。对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问题,报经领导同意后,由组织(人事)部门通过干部考察等形式进行了解,或会同有关部门深入调查核实。经核查,属一般问题的,应同干部本人打招呼提醒其注意,或责令其限期改正;对问题严重已构成违纪违法的应移交执纪执法机关审查处理。 六、领导干部向党组织回复反映本人有关问题过程中形成的材料,不装入干部本人档案,由组织(人事)部门统一保管,以备查询。 七、群众如实向党组织反映领导干部的问题,受法律保护。任何人不得进行追查,更不得打击报复。违反者,有关部门要追究其法纪责任。 八、各级党委(总支)的组织(人事)部门,负责本规定的具体实施。 九、本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1〕26号 发文时间:2001年10月26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