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工作规则-浙江省水利厅机关及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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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机关及厅属有关事业单位干部调配办法

为提高干部素质,优化干部队伍结构,提高工作效能,根据《国家公务员暂行条例》及干部调配有关规定,制定本办法。

一、本办法适用于厅机关及厅属有关事业单位。

二、干部调配必须在国家规定的编制内进行。

三、调配范围和条件

(一)厅人事教育处可根据下列原因之一调配干部:

(1)改善干部队伍结构进行的人员调整;

(2)引进人才,补充机关、事业单位人员空缺;

(3)安置因机构调整、编制缩减而富余的人员;

(4)调整与现任工作所要求的专业、特长不相适应的人员;

(5)满足机关、事业单位其他工作需要。

(二)干部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一般不得调动:

(1)见习期未满的;

(2)正在接受有关部门审查处理的。

四、调配程序

(一)厅机关处(室、局)主任科员以下公务员有职位空缺时,由处(室、局)根据工作需要提出空缺职位人员具体要求,经在人事教育处同意,并征求分管副厅长和分管人事的副厅长意见,提出招考计划,报厅长批准后,报省人事厅统一招考,择优录用。

(二)厅属有关单位因工作需要补充人员,由用人单位向厅人事教育处提出书面意见,附调入干部推荐表,并签署推荐人姓名,经厅人事教育处同意,提出调入意见,报分管副厅长和分管人事工作的副厅长签署意见,经厅长批准后,办理有关报批和调动的手续。

(三)处级干部的调配,由人事教育处根据工作需要,提出调配方案,报厅党组讨论决定后,由厅人事教育处办理有关报批和调配手续。

(四)因干部结构调整、安置富余人员、干部交流等原因调配干部,由人事教育处提出方案,报厅党组讨论决定后,办理有关手续。

五、干部调配工作中应严格执行有关干部回避的规定。

六、调出干部按调入干部程序的原则办理。

七、工人调配参照干部调配的原则办理。

八、本办法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九、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文件来源:浙水办人〔2001〕9号  发文时间:2001年11月1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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