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第一条 为积极有序、保质保量推进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提高省级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使用效益,根据《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浙水河〔2003〕2号)和《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以奖代补资金管理办法(试行)》(浙财农〔2004〕252号)的有关规定,特制定本考核办法。 第二条 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考核结果是安排省级万里清水河道建设以奖代补专项资金的依据,必须按照实事求是、注重效益、规范程序的原则做好考核工作。 第三条 考核以县(市、区)为单元进行,对各地列入省万里清水河道年度建设计划和确因客观原因经报批的变更建设计划完成情况进行考核(注:2004年列入“千村示范、万村整治”工程的河道整治项目按计划内考虑)。 第四条 考核内容以是否按照《浙江省万里清水河道建设管理办法》的具体要求实行规范管理,分前期管理、施工管理、目标管理、资金管理和验收管理等五个部分,实行百分制评分。 第五条 前期管理(11分) 按有关要求编制和报批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规划,并严格按批准的规划实施(2分); 按项目分类编制有关设计报告并严格按有关规定报批,一类项目有批准的环评报告和水土保持治理方案,主体工程不是水利工程的配套河道建设项目有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5分); 按批准的万里清水河道建设规划编制分年度实施计划,并及时报批(2分); 年度建设计划调整能按有关规定及时报批(2分)。 第六条 施工管理(17分) 按项目分类实行项目法人管理或确定项目责任人(2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项目监理制,不实行监理的项目配备项目技术负责人(2分); 一、二类项目按有关规定实行招标制选定施工企业,限额以下的简单土石方施工实行最低价招标选定有关劳务工程队,三类项目按“一事一议”政策发动受益村劳动力建设或招标建设(4分); 按有关规定实行质量监督制,三类项目均列入质量监督范围(3分); 按有关规定建立有关安全管理机构,严格实行安全监督,无发生重大安全事故(3 分); 按有关规定做好统计工作,并准确按时报送统计报表(3分)。 第七条 目标管理(40分) 主要考核清水河道计划完成情况,包括完建长度和工程质量。完建长度是指年度建设计划内按批准的设计方案、建设内容在考核期限内完成的河道建设长度,完建的长度以实际丈量为准。工程质量是指完建的河道建设工程质量,由专门成立的验收小组(委员会)或按有关建设工程质量管理要求由相应的质量监督机构评定。基本分为40分。 1、完建长度(40分) 未完工的河段或质量评定不合格的河段不得列入完建长度考核。 完成年度河道建设计划长度的得40分,没有完成的按一个百分点扣2分标准扣分,扣完为止。 2、超计划完建长度(加分) 超计划完建长度的(质量评定必须为合格以上),每超10%计2分,不足1公里不计分,且每公里的计分最多为1分,以此类推,最高为8分。本项为加分项目,计划内项目未完成的不加分。 3、优质工程(加分) 计划内项目工程质量优良率达80%以上计10分,70-80%计8分,60-70%计6分,50-60%计4分,40-50%计2分,低于40%不加分。 第八条 资金管理(21分) 为严格资金管理,有发生挪用专项资金等严重违纪情况,在未整改前,该河段不得参加考核。 资金管理制度和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健全、完善,配备合格财务人员(3分); 资金按有关要求足额按时到位,资金到位率(项目资金实际到位数与项目资金计划数的百分比)达100%以上计10分,80-100%计5分, 70-80%计3分,60-70%计2分,低于60%不计分; 按有关资金管理制度支付资金,手续齐全、程序规范,严格按制度进行会计核算,会计信息真实准确,账册完整(4分); 按工程进度及合同及时支付有关费用,不拖欠民工工资(2分) 按政务公开、村务公开的有关要求对资金使用情况张榜公布,接受社会监督(2分)。 第十条 验收管理(11分) 严格按照有关验收规程及时组织完建工程的验收(3分); 立卷归档制度完善,验收后及时把有关资料整编归档,档案完整、规范(2分); 河道建设在保护人口、耕地和提高防洪、抗旱能力以及改善水环境、水生态方面达到设计要求,有效发挥工程效益(3分); 群众对水环境改善满意率(满意人数与被调查人数的百分比)达90%以上的计3分,80-90%计2分,60-80%计1分,低于60%不计分。 第十一条 考核方式与时间:采取县(市、区)级自查、市级核查、省级抽查的考核方式。每年的1月由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上一年度辖区的清水河道建设进行自查,并于当月底把有关自查结果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2月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有关部门对各县(市、区)进行统一核查,并于当月底把核查结果(附1)报省水利厅,3月省水利厅、财政厅等部门组织抽查,4月底由水利厅完成考核资料的汇总工作。市本级项目由市级自查、省级核查。 第十二条 被考核单位应提供有关考核材料(附2)和备查资料,没有相应备查资料佐证的则相应项不计分。 第十三条 考核总分与列入以奖代补资金的计划内项目河道完建长度作为省财政下达补助资金的基本依据。 第十四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负责解释,自下发之日起实施。 附表: 一、( )县(市、区)万里清水河道建设( )年度考核情况汇总表 二、( )县(市、区)万里清水河道建设情况( )年度考核登记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