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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东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管理暂行办法
第一条 水利是国民经济的基础产业,浙东海塘更是我省沿海地区的生命线。为了抵御台风、暴潮等自然灾害的侵袭,切实保障人民生命财产以及经济和社会的持续发展,省政府决定:用三至四年时间,把目前防御能力偏低的近1000公里海塘全部建成高标准海塘。根据省政府浙政发(1997)235号《关于动员全社会力量建设标准海塘的通知》等有关文件精神及《浙江省财政支农资金项目目标管理办法》要求,为进一步加强海塘建设资金管理,确保海塘建设资金专款专用,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海塘建设资金的筹集采取地方自筹为主,省按标准予以补助的方式。省补助标准为:百年一遇的海塘每公里补助150万元;50年一遇的海塘每公里补助100万元;20年一遇的海塘每公里补助30万元。 第三条 海塘建设资金专项用于海塘建设,主要用于标准海塘工程基础处理、塘身加团及为建设所必需的费用支出,具体包括建筑工程费、设备费、临时设施费、海塘工程建设必需的勘测设计费、质量监理费、单独设置机构的建设单位管理费,其中质量监理费和管理费由当地财政根据所在地实际情况予以核定,不得开支与海塘建设无关的任何费用。 第四条 建立海塘建设资金项目申报列项制度。海塘建设所在县、市的水利局、财政局要根据海塘建设规划并经本级政府同意后在每年三季度向省水利厅、省财政厅报送下年度海塘建设年度计划。报送的年度计划内容要求包括建设的海塘地段名称、受益范围、建设标准、工程总投资、资金来源组成、总工程量、本年度计划工程量、本年度计划投资额等内容。省水利厅、省财政厅联合审查并经省政府同意后,将海塘建设项目计划任务下达到各有关县、市。省根据年度项目计划和省补助标准分批下拨省补资金。 第五条 建立工程进度月报和地方配套资金落实情况季报制度。各有关市、县水利局、财政局应根据已批准的海塘建设项目年度计划组织实施,要求在每月末二日内将工程进度月报表、每季末五日内将海塘建设资金安排支出季报表(格式附后)报送省财政厅、省水利厅。 第六条 建立工程资金按进度拨款制度。省将根据工程建设进度和地方配套资金到位情况下达省承担的工程补助款。市、县财政部门以同级水利部门报送的工程进度和用款计划作为拨款依据,按工程进度分期拨付工程款。 第七条 为确保工程质量,各地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实行预留工程“保修金”等制度。预留的工程保修金一般控制在5%—10%左右,待工程竣工验收并保修期满后支付。 第八条 规范海塘建设资金的财务管理和会计核算工作,各有关建设单位要严格按照财政部门颁发的有关财务、会计制度组织财务管理工作,进行会计核算。同时要建立规范的工程价款结算制度。 第九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根据确定的资金承担原则和职责分工,积极做好财政预算内外资金的筹措、调度、安排、拨款和管理工作,严格按照财务制度规定从资金使用范围、内容等方面加强检查监督。 第十条 各级财政部门要积极配合主管部门参与对工程的论证、施工队伍的选择、工程验收考核,做好工程竣工决算审查工作。 第十一条 钱塘江南岸标准海塘建设资金管理比照本办法执行。 第十二条 本办法自文到之日起执行,各地财政局可根据当地实际情况,会同水利局制订具体实施细则,报省厅备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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