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六条 委派会计的职责 (一)在被委派单位领导人的领导下,贯彻执行财经政策和财务制度,认真组织被委派单位的财务管理工作; (二)建立和健全单位财务会计工作制度,依法组织开展会计核算和会计监督,真实、完整地反映单位财务状况; (三)组织编制并及时向省水利厅报送单位的年度预算和季度(分月)用款计划,审定、汇编所属预算单位年度预算、季度(分月)用款计划,规范单位预算管理; (四)组织编制、审核单位本级及其所属预算单位的会计报表和年度决算,及时按规定向厅和有关部门报送真实、完整的会计资料; (五)及时分析、预测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组织制定和实施增收节支的措施和办法,积极培养财源,依法组织收入和向省水利厅领拨资金,完成各项财务指标,不断提高资金自给水平; (六)对被委派单位财会机构的设置和会计人员配备、专业职务的聘任提出方案,建立健全内部财务约束机制,支持会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组织会计人员的业务培训和考核; (七)定期向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工作,对突发性经济事件随时向所在单位领导人和“管理中心”报告; (八)接受财政、审计、税务及其它有关部门的监督检查,如实反映情况,主动提供有关资料; (九)承办被委派单位领导和‘嘈理中心’交办的其他工作; (十)实行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还应做好以下工作: 1.进行成本费用预测、计划、控制、核算、分析和考核,督促所在单位有关部门降低消耗、节约费用; 2.建立健全经济核算制度,挖掘增收节支潜力,及时向单位领导提出合理化建议,主动当好领导参谋; 3.加强财务收支计划管理,拟订资金筹措和使用方案,开辟财源,有效地使用资金。 (十一)组织开展其他财务会计管理工作。 第七条 委派会计的权限 (一)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派入单位的重大财务事项或违法违纪事项; 对被委派单位违反国家财经法律、法规、方针、政策、制度和有可能造成损失的行为,有权制止或纠正;制止或纠正无效的,提请单位领导人作出书面处理意见,并有权向“管理中心”报告。 (二)有权组织所在单位各职能部门经济核算,安排和检查财务会计和成本管理方面工作; (三)有权审核单位预算、财务收支计划、成本和费用计划、信贷计划、财务专题报告、会计决算报告,并签署意见; 被委派单位领导人召开办公会议研究涉及财务收支的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经济协议等事项,委派会计应当参加研究。 涉及财务收支的重大业务计划、经济合同等,在单位内部应经委派会计会签。 (四)有权对各岗位会计人员进行业务考核,根据会计人员的工作表现,对所在单位的会计人员提出任免建设;对不符合从事会计岗位工作人员,向单位领导人提出转岗使用的建议; (五)财政部门规定的其他权限。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