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五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用于应急度汛,抗洪抢险、水毁(含震毁,下同)水利工程和设施(包括水文测报设施和防汛通讯设施,下同)修复,以及分蓄洪区群众的安全转移,主要用于以下几个方面: (一)重要江、河、湖堤防(含重要支堤、分蓄洪区围堤,下同)和重要海塘及其涵闸、泵站,河道工程; (二)大中型水库和重要小型水库的应急抢险; (三)水文测报设施; (四)防汛通讯设施; (五)分洪区群众安全转移。 直接承担堤防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包括农场、渔场,下同)、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辖区内的重要江、河、湖堤防在遭受特大洪水、风暴潮后的抗洪抢险和水毁堤防修复费用超过自身承受能力时,可给予适当补助。 第六条 特大防汛补助费的开支范围: (一)伙食补助费。参加防汛抢险和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的人员伙食补助; (二)物资材料费。应急度汛、防汛抢险及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所需物资材料的采购、运输、储备、报损等费用; (三)防汛抢险专用设备费。在防汛抢险期间,临时购置用于巡堤查险、堵口复堤等小型专用设备的费用,以及为防汛抢险租用小型专用设备的租金和费用; (四)通信费。为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临时架设、租用报讯通信线路、通信工具及其维修费用; (五)水文测报费。在防汛抢险期间,水文测报费用超过正常支出部分的费用,以及为测报洪水临时设置水文报汛站所需的费用; (六)运输费。为应急度汛期、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组织分蓄洪区群众安全转移,租用及控制的运输工具所发生的租金和运输费用; (七)机械使用费。为应急度汛、防汛抢险、修复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动用的各类机械的燃油料、台班费及检修费; (八)其他费用。为防汛抢险耗用的电费以及临时防汛指挥机构在发生洪水期间开支的办公费、会议费、邮电费等。 第七条 为了加强项目管理,保证工程质量,提高资金使用效益,对水毁水利工程和设施的修复需要新设计和规划,防汛物资材料设备需集中批量购置的,可经同级财政、水利部门批准列项,实行项目管理。用于该项目的前期勘测设计和项目建设的监督管理工作经费不得超过安排用于该项目特大防汛补助费的3%。 第八条 凡属下列各项不得在特大防汛补助费中列支: (一)小河流及灌溉渠道、渡槽等农田水利设施的水毁修复费用; (二)工矿、铁路、公路、邮电等部门和企业(不包括直接承担堤防防汛任务的国有农业企业、监狱农场和劳教农场)的防汛抢险费用; (三)列入中央或地方基本建设计划项目的在建工程水毁修复及应急度汛所需经费; (四)城市骨干防洪工程建设所需投资; (五)其他应在正常防汛经费中列支的费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