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厅直管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试行)2001-02-282001-02-28
站内搜索:
当前位置:首页 >> 业务栏目 >> 政策法规

浙江省水利厅直管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试行)

 

第一条  为进一步加强厅直管事业单位财务管理,完善事业单位财务监管办法,保证国有资产有效使用,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严格按照省水利厅政务公开关于财政预算经费拨款服务的有关规定,申请领拨财政预算经费。

第三条  各单位经费使用严格按年初编制的预算执行,凡年初预算未列项目或费用,必须上报调整或追加预算,否则不能列支。

第四条  按照《浙江省水利厅机关事业单位财务分帐核算管理工作试行办法》的规定,理顺厅机关与各总站、中心的财务关系。

厅机关行政经费由厅办公室按省机关事务管理局核定的行政经费预算,提出当年预算建议数,报厅财务审计处。财务审计处根据厅有关资金情况,提出弥补经费预算建议,报厅领导研究决定下达实施。

第五条  严格小汽车购置审批。单位现有车辆已达到或超过定编的不再审批新购车辆,单位现有车辆未达到报废年限一般不予审批更新,已达报废年限且必须更新的,严格执行《浙江省党政机关汽车配备标准及管理规定》,购置相应标准的国产车。

第六条  推行政府采购制度,各事业单位、部门购买计算机、汽车等属于政府采购物品,均实施政府采购。

第七条  试行行政事业单位财务收支决算审计制度,发现违纪的,次车在财政补助经费安排数中扣除或上缴厅统一调剂使用。

第八条  各事业单位未经有关部门批准不得擅自处置国有资产(包括资产的调拨、转让、报损、拨废、盘盈、盘亏等)。

凡事业单位占用、使用的房屋建筑物、土地、车辆及单位价值在一万元以上仪器设备的处置,须经我厅审查同意后,报省国资局和财政厅审批。单位价值在一万元以下仪器设备的处置,报我厅备案。

各单位一律不准拆借资金,不得为其他单位提供担保。对切实可行的投资项目,须有可行性分析报告,经本单位领导集体讨论后,方能对外投资。

第九条  各事业单位建立的内部财务管理制度、办法等,须报厅备案。

第十条  建立定期工作报告制度。定期报告包括季度报告和年度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如下事项:

(一)单位财务会计制度的执行情况;

(二)单位预算和财务收支计划的执行情况;

(三)单位国有资产管理情况;

(四)单位财政专项资金的使用情况;

(五)单位帐户设置和银行存款情况;

(六)单位执行行政事业性收费和票据使用情况;

(七)单位重大财务事项和违法违纪事项;

(八)其他履行职责和情况。

第十一条  本试行办法自发文之日起实施。

 


关闭窗口打印
设为首页 | 收藏本站 | 网站声明 | 联系我们 | 网站地图
浙江省水利厅主办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承办
浙江省水利信息管理中心建设管理 杭州弘一计算机有限公司技术支持
备案序号:浙ICP备05001351号建议使用IE6.0,1024*768分辨率浏览
地址:杭州市上城区梅花碑7号邮编:310009
联系电话:0571-87826616、87826624
省政府门户网站子域名:slt.zj.gov.cn