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和加强我省千库保安工程的建设管理,保证工程建设的质量、进度、安全和投资效益,根据国家、省有关法律、法规和技术规定,结合千库保安工程建设的特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列入省千库保安工程建设计划的项目。列入市、县计划的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可参照执行。
列入国家、省基本建设项目的水库除险加固工程按基本建设项目管理办法进行管理。
第三条 各级人民政府主要负责人对千库保安工程加固保安全负总责。
第四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项目实行项目法人制、招标投标制、建设监理制、质量监督制、合同管理制和竣工验收制等制度。
第五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实行统一管理和分级管理相结合。省水行政主管部门负责全省千库保安工程项目的组织、指导,省、市、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据审批权限负责项目管理。
第六条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和水库主管部门应当按照国家和省有关规定,加强工程建后管护,建立工作目标责任制和奖惩办法。
第二章 项目申报
第七条 千库保安工程项目按分级管理权限逐级申报,各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将加固项目上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上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
第八条 申报项目应提交以下文件和材料:
1、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报告书。
2、初步设计及批复文件。
3、要求省级财政补助的加固工程由县(市)水利局、财政局联合行文加报资金补助请示。
第九条 根据各地上报的水库保安专项规划及年度计划,按照区分轻重缓急、确保水库安全运行的原则,经综合平衡后,省水行政主管部门下达年度实施计划。
第三章 设计和审批
第十条 千库保安工程初步设计应以大坝安全鉴定或技术认定结论为依据,并在设计方案中按有关规定配套完善管理和监测设施。
第十一条 水库保安工程初步设计应由具有相应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大型水库应由具有甲级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中型水库应由具有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小型水库应由具有丙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设计资质的单位编制。
第十二条 初步设计实行分级审批。大型水库的初步设计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中型和小(一)型水库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小(二)型水库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报省、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的设计审批权限按省政府有关规定执行。
第十三条 施工图设计审查。由项目法人组织对施工图设计进行审查,对重要的图件报初设批准单位备案。
第四章 资金管理
第十四条 千库保安项目资金主要以水库自筹、地方财政、受益区合理承担的方式筹措,省根据年度实施计划给予适当补助。
第十五条 项目法人要切实加强资金管理,省级资金使用和管理要严格按照《病险水库除险加固资金管理办法》,项目资金必须专户存储,专款专用。有关部门要加强对项目资金的监督检查,对发现有挪用资金或弄虚作假的,予以通报,追回补助经费,并依法追究主要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五章 项目管理
第十六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实行项目法人制。项目法人对工程的质量、安全、资金筹措与使用、进度及投资效益等全面负责。
第十七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标工作按照《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项目招标投标管理办法》和施工招标实施细则的规定执行,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按管理权限对招标活动进行的行政监督和管理。
第十八条 施工投标单位资格。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三级或专业承包三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经验;其中大中型水库除险加固工程的投标单位应具有水利水电工程施工总承包二级或专业承包二级及其以上水利水电施工企业资质及类似工程经验。
第十九条 中标单位应严格履行施工合同,精心组织施工,不得将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若发现工程转包或违规分包,一经查实,即取消其参加除险加固工程投标资格,并予以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提交有关部门处罚。对项目法人或监理单位姑息包庇或知情不报、不查的,将追究有关领导和有关责任人的责任。
第二十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实行建设监理制。施工监理单位必须具有相应的水利水电建设监理资质。各地可根据实际情况,按单座水库或多座水库合并按要求进行监理招标。
第二十一条 监理单位应严格履行监理合同,所派出的现场监理机构的总监理工程师、监理工程师、监理员等的人员数量、资格、专业配置等必须与所承接的监理工程任务相适应。
第二十二条 监理工作按《浙江省建设工程监理管理条例》和《浙江省水利工程建设监理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第六章 质量管理
第二十三条 各参建要严格执行国家、省有关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切实加强千库保安工程质量管理。
第二十四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质量管理实行项目法人负责、企业保证、监理单位控制与政府质量监督相结合的质量保证体系。工程建设各方要本着对国家、对人民高度负责的态度,严把工程质量关,切实履行《浙江省水利工程质量管理规定(试行)》中关于主管部门、项目法人、勘测设计、施工、监理、材料采购等单位的质量责任。项目法人在与各有关单位的合同中应有相应明确的质量责任条款和工程质量目标。
第二十五条 项目法人在工程开工前,应按规定向水利工程质量监督机构办理工程质量监督手续,在工程建设过程中接受并主动配合质量监督机构对工程质量的监督检查。如发生工程质量事故,项目法人应按有关规定及时报告、认真处理。在建设过程中和完工后,须根据工程实际情况,对重点部位进行检测。
第二十六条 监理单位要认真履行质量控制职责,对重要单位工程和隐蔽工程,必须实行跟班旁站监理;对施工单位的质量评定基础资料和评定结果必须通过平行抽检等方式认真复核,严格把关,不得随意放宽质量标准。
第二十七条 施工单位应规范施工管理,建立健全工程质量保证体系,真正落实内部质量“三检制”,明确人员,明确职责;对施工质量的评定应坚持标准、实事求是,严禁弄虚作假。项目法人、监理单位、质量监督机构要加大检查监督力度,对工程质量实行动态控制;对工程施工中暴露的质量问题认真处理,决不姑息迁就。
第七章 工程验收
第二十八条 千库保安工程建设实行验收制度。主体工程加固完成后,并经过一个汛期考验后,必须进行竣工验收。
第二十九条 按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落实分级管理责任。工程验收执行《水利水电建设工程验收规程SL223-1999》及省有关规定,小型水库可适当从简,但验收材料仍须满足规程要求。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实行。
第三十一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