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2007-03-012007-03-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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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河[2007]7号

 

关于开展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省钱塘江管理局:

为建立河道采砂长效管理机制,从2006年开始,我省决定每年的2月至5月为全省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期,各地要集中力量开展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确保度汛安全。 2007年,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要以严厉打击禁采区的采砂行为,完善采砂规划为重点,进一步规范全省河道采砂行为,具体要求如下:

    一、按照《关于加强采砂弃碴整治,确保江河度汛安全的通知》(浙水河[2006]3号)要求,切实加强领导,成立专门机构,制订方案,全面整治。

    二、各县(市、区)进行自查和整治。各县(市、区)对照批准的采砂规划,全面检查自2006年以来审批许可的采砂项目是否符合采砂规划要求。对不符合采砂规划的,要提出整改措施并加以落实;对未经审批而擅自进行采砂的,要坚决取缔并按有关法规进行严肃处理;对尚未编制采砂规划的,要立即开展规划编制工作,在规划编制并报批完成前,一律停止采砂许可工作。自查工作于4月10日前完成,并填写《2006年度河道采砂自查登记表》(附件)。

三、各市复查。4月底前,各市完成辖区内各县(市、区)的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的复查工作,对不符合采砂规划、未经审批非法采砂、未编制采砂规划的行为提出督办意见。5月10前,各市将复查情况及《2006年度河道采砂自查登记表》汇总后书面上报我厅。

四、组织全省检查。5月下旬开始,我厅将对各市河道采砂专项整治活动情况进行检查,并将检查予以通报。

 

附件:2006年度河道采砂自查登记表

 

 

                                              二00七年二月二十七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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