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2006-06-162006-06-16
    

 

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645

 

关于进一步加强在建水利工程

安全生产工作的紧急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近年来,通过全省水利系统上下的共同努力,我省水利安全生产工作取得了一定成效。但是,全省水利安全生产形势依然严峻,重大安全事故仍有发生,安全事故隐患不同程度地存在,安全生产责任制在一些地方还未真正落到实处,安全生产监管工作亟待加强。为进一步加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防止和减少各类事故发生,保障人民群众生命财产安全,现就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明确监管职责,落实监管责任

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监督管理应遵循属地管理原则,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履行安全监管职责,完善监管机制,创新监管方式,规范监管程序,运用检查、巡查、随机抽查等多种形式,加大监督检查和执法力度,消除监管盲区和死角,依法查处重大安全隐患和违法违规行为。全省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不管其项目是国家审批、省审批还是市、县审批的,都必须接受工程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管。

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切实落实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的监督管理责任,应将与当地政府及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签订安全生产责任书要求安全生产的各项内容,认真加以落实,真正做到横向到边,纵向到底,不留死角。

二、开展专项检查,找准突出问题

各地要认真分析本地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工作的薄弱环节和事故高发类型,深刻汲取重大事故教训,制定行之有效的措施,按照我厅《关于组织开展全省水利建设工程质量与工程安全大检查的通知》(浙水建〔2006〕20号)要求,组织开展一次全面彻底的安全生产大检查。在各有关单位自查后,上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认真核查和抽查,我厅将在今年下半年组织督查组对各地开展安全生产监督检查情况进行一次督查。这次安全检查的重点,一是各级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责任制落实和各项安全规章制度建立和执行情况;二是水行政主管部门对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监管的情况;三是对在建水利工程项目进行随机抽查和对各地自查项目的复查情况;四是水利建设工程落实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安全生产准入制和从业人员持证上岗的情况。安全检查要有检查记录和签字,检查中发现的事故隐患,要采取有效措施及时消除,防止发生各类重大安全事故。对重点地区、重点项目、重点标段要下力量,严查严管,消除事故诱因和隐患。在建工程施工必须严格执行批准的施工方案,施工员、专职安全员、监理工程师必须持证上岗并做好现场监控和技术指导。要督促施工企业建立健全应急救援体系,与当地政府相结合,完善应急救援预案。

同时,大力开展预防隧洞爆破、高处坠落、施工坍塌、隧洞淹溺等事故的专项整治活动,切实消除各类事故隐患。要针对今年汛期暴雨、台风频发的特点,及早制定有关应急预案;要督促施工企业强化对基坑开挖、起重吊装、模板工程等危险性较大的工程施工的监控,确保汛期施工安全。要警惕局部暴雨和地震灾害等突发性事件对水利工程造成的危害,预筹对策,确保安全。要建立日常巡查制度,及时发现重大事故隐患,督促企业立即整改;拒不整改的,要对其项目经理等进行严肃查处。特别是在 “全国安全生产月”期间,要结合水利特点和本单位实际,组织开展好水利系统 “安全生产月”活动,组织职工认真学习安全生产法律法规、规章制度和操作规程,进一步提高各级领导对安全生产的认识,提高职工的安全素质和遵章守纪的自觉性,切实做到从源头上消除各类事故隐患。

三、完善监管制度,强化监管措施

(一)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蓄水的监督管理。对病险水库和正在进行除险加固中的水库,需要蓄水的,必须进行蓄水阶段验收后才能蓄水,未经蓄水阶段验收的水库一律不得蓄水,同时施工期间不得降低导流标准。对已完工的水库,必须进行蓄水安全鉴定后才能投入正常运行,确保水库安全蓄水、安全运行。

(二)加强在建水利工程安全度汛的监督管理。未经蓄水阶段验收的在建工程应编报施工度汛方案,经蓄水阶段验收而尚未竣工验收的在建工程应编报工程控制运用计划。我厅《关于切实做好在建重点及骨干水利工程2006年安全度汛工作的通知》(浙水建〔2006〕8号),已明确要求各在建水利工程项目法人应在2006年4月15日前将控制运行计划经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后报我厅审批,将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的度汛方案报我厅备案。至今仍有项目法人未报控制运行计划、度汛方案,必须立即补报。对经蓄水阶段验收而尚未竣工验收的大型在建工程,应立即将工程控制运用计划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查,必须立即报我厅审批。对未经蓄水阶段验收的在建工程,应立即将施工度汛方案报当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审批,并抓紧报我厅备案。各在建工程应制定防汛抢险应急预案,做好各种防汛抢险物资、物料的储备工作,落实抢险队伍,配备必要的机械、车辆及通讯工具,保证抢险所需的各类物资充足、抢险预案及时启动及通讯联络通畅。

(三)建立健全水利建设市场安全准入制度。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对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条件进行严格审查,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不得参加工程投标。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管理人员未取得水利部或我厅颁发的安全考核合格证的,不得从事相应的管理活动,项目经理不得参加投标。对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和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而擅自从事建筑生产活动和管理活动的单位和个人,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安全生产许可证条例》及相关规定予以严肃处理。

对在2006年7月1日前仍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施工企业所承建的水利工程,必须停工整改,必须依法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后方可进行施工;水利工程项目需要分包实施时,其分包企业也必须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凡未取得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一律不得在我省从事水利工程施工活动。

(四)完善安全生产监管手段和监管机制。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加强对在建水利工程安全生产检查、巡查、督查,建立和完善水利建设市场主体安全生产业绩档案,通过信息网络、新闻媒体发布安全生产动态,公示水利建设市场有关方面的安全生产优良业绩或不良记录,并将安全生产状况与市场准入、资质升降、个人执业资格、招标投标、企业评优评先、奖惩等方面有机结合起来,加大管理力度,充分体现安全生产的否决作用。积极研究探讨运用经济手段管理安全的措施和办法,完善安全风险约束机制,提高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综合监督水平和应急救援能力。

(五)严格实行工程施工不得与工程监理同体制度。根据水利部《关于在水利工程建设中禁止施工、监理同体的通知》(水建管〔2005〕122号)的精神,自2006年7月1日起,凡新招标的水利工程,禁止同属一个主管部门(或其所属事业单位)直接管理或存在经济利益关系的监理单位和施工企业共同实施同一个项目的监理和施工任务。目前已存在工程施工与监理同体的在建工程,必须采取切实有效措施,彻底解决工程施工与监理同体的问题。

(六)健全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安全生产监管机构。根据《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切实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决定》(浙政发〔2004〕21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关于进一步加强安全生产工作的通知》(浙政发〔2006〕28号),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要健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机构,充实安全监管力量,按照省政府要求2007年年底前落实到位。

四、依法行政许可,强化许可监督  

各地水行政主管部门要严格实施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制度。在审批开工报告时,要依法对已经确定的施工企业是否具有安全生产许可证和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是否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进行审查。对于不符合条件的,不得审批开工报告,擅自审批的,审批机关工作人员要依法承担相应责任。

依法批准开工报告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应当自开工报告批准之日起15天内,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项目法人未将保证安全施工的措施报送工程所在地的县级以上水行政主管部门备案的,负责开工报告审批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应取消已同意的开工报告。 

五、加强安全培训,落实安全经费

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水利建设工程相关单位要针对水利行业特点、企业特点和工程特点,根据安全生产工作的具体要求,多渠道、多形式、多层次开展水利工程建设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广泛普及安全生产的法律、法规、规范、标准和基本知识,大力营造安全生产的浓厚氛围,巩固和扩大安全生产的宣传教育培训效果,提高各级各类人员的安全意识、法制观念、防范技能和管理水平。特别要针对水利施工企业整体素质不高和农民工多的特点,认真做好对施工企业管理人员和一线作业人员的安全教育培训,重点加强对施工企业负责人、项目负责人、专职安全生产人员及特种作业人员和现场作业人员的教育培训和考核,严格持证上岗制度和班前交底制度,未取得上岗证的人员一律不准上岗。

认真落实安全生产经费,确保安全生产投入。各水利建设工程项目法人要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将安全施工措施费用列入工程概算和招标投标报价,并按照有关规定或合同约定按时支付施工单位。施工单位要制订和落实施工安全技术措施,确保安全施工措施费用专款专用。项目法人和施工单位不得以任何理由减少和取消此项费用;监理单位要把此项费用拨付使用情况作为造价控制的内容;水行政主管部门要根据工程安全文明施工的要求,加强对项目法人支付和施工单位使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情况的监督检查。对建设单位不支付或施工单位挪用安全施工措施费用的,要依法严肃处理。

六、突出责任主体,强化安全措施

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勘察、设计、施工、监理单位和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租赁单位,要认真执行法律、法规、规章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切实履行各自的安全生产责任、义务,自觉规范自身的安全生产行为,健全制度,完善措施,加强管理,接受监督,共同确保水利工程建设工程安全生产。

(一)各水利建设项目法人要严格执行法定建设程序,认真做好开工前的各项准备工作,加强施工过程中安全生产协调和管理。按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要求,在规定的时间内向有关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报送安全施工措施资料,同时保证资料的真实性、有效性。

(二)各勘察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勘察作业要严格执行操作规程,采取措施保证各类管线设施和周边建筑物、构筑物的安全。提供勘察文件应当真实、准确,满足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的需要。

(三)各设计单位要按照法律、法规和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设计,对涉及施工安全的重点部位和环节在设计文件中注明,对采用新结构、新材料、新工艺的建设工程和特殊结构的建设工程在设计中提出保障施工作业人员和防范生产安全事故的指导意见和措施建议。

(四)各施工单位要根据工程特点和安全技术规定及有关要求编制安全技术措施和专项施工方案,严格按程序进行审核和审批,认真组织实施,不得擅自更改。要按照国家和行业安全规范标准要求,切实加强施工现场安全防护,确保防范措施落实到位。严格执行设备淘汰制度,坚决清除国家明令淘汰、禁止使用的设备。施工现场使用的塔吊、人货电梯、物料提升机等垂直运输设备和提升设施,必须按规定进行检验检测,并在水行政主管部门登记备案,未按规定检测或检测不合格的设备设施不得使用。

(五)监理单位要依照《建设工程安全生产管理条例》的规定和要求,切实履行职责,应当审查施工组织设计中的安全技术措施或专项施工方案是否符合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认真做好安全监理工作。对不认真履行职责、造成重大安全隐患或安全事故的相关责任单位和责任人,要给予严肃处理。

(六)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的生产、供应、租赁单位提供的建筑材料、配件及设备应有制造许可证、产品合格证及检测合格证,并对提供的材料和产品质量负责。

 

                                二○○六年六月十四日

 

 

主题词:水利  在建工程  安全生产  通知

抄送: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全省各在建重点水利建设项目法人。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6615日印发