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进一步加强厅机关廉政建设,促进干部廉洁自律,规范从政行为,特制定本规定。 一、本规定所指的劳务费是指有关单位在开展项目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中发放的现金或有价证券。 二、凡代表水利厅参加有关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一律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 三、厅机关在职干部参加水利系统以外的单位、部门举办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需要水利厅发文件、盖图章、出意见的,不准以各种名义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 四、厅机关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承办单位或部门均不得发放现金或有价证券;厅系统外和厅系统离退休人员参加我厅组织的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工作,根据情况,需要发放劳务费的,经分管厅领导批准。 五、厅机关承办各类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工作的部门、组织领导或者工作人员,采取弄虚作假或变通手段发放现金或有价证券的,情节较轻的,给予通报批评;情节严重的,按照厅党风廉政建设责任制责任追究办法的有关规定,追究有关领导和责任人的责任。 六、厅机关在职干部在参加项目评审、咨询、研讨、鉴定、验收、招投标等活动中,凡违反本规定,以各种名义收受现金或有价证券的,除没收所得外,视情节轻重,按有关规定处理。 七、本规定适用于厅机关,厅直属各单位参照执行。 八、法律、法规、规章另有规定的按有关规定办理。 (文件来源:浙水党〔2004〕8号 发文时间:2004年4月29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