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为加强对外交流与合作,进一步促进我省水利对外开放,规范水利厅人员出国管理,根据国家、我省有关政策和规定,并结合我厅实际情况,特制定本规定: 一、水利厅干部出国(境),必须根据工作需要,有明确的公务目的和实质性内容,并按照精简节约的原则组团和选派人员。坚决杜绝一般性的、无实质内容的和照顾性的考察,严禁搞变相公费出国(境)旅游。 二、每年年初,科技处在征求厅属各单位、各处室(局、中心、总站、公司)意见的基础上,提出年度出访计划,报厅党组会议研究决定。 三、以访问或考察为主要目的的团组人数一般以5人为度,出国人员名单由组团单位和科技处共同商定,报厅领导批准,同意后,办理相关手续。 四、厅各单位要求参加中央部委组团或兄弟单位组团出访,在收到组团通知后,应在报名之前报厅领导批准,由厅科技处负责征求省有关审批部门同意后,方可向组团单位报名申请。 五、各组团单位若安排市(县)有关人员参团,市(县)人员需通过当地市级外办预审,方可报厅科技处办理有关手续。 六、水利厅人员出国,一年不超过一次,一次出访不得超过两个国家(地区),在外停留时间不超过两周。不得以任何理由擅自增加出访国家和延长在外停留时间。 七、出国人员出国前应到厅人事处办理政审手续,必须接受安全教育和外事纪律教育,办妥接种防疫或体检手续。在外期间,应严格遵守各项外事纪律,服从团组长的领导。若有特殊情况,应及时与我国驻外使(领)馆或国内派出单位联系。 八、出国团组(个人)回国后应及时写出考察报告,报厅领导及有关审批部门,并在回国后一个月内将护照交厅人事处统一管理。 (文件来源:浙水科〔2001〕7号 发文时间:2001年3月8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