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财政局: 为做好浙江省2006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实施工作,充分发挥中央和省级补助资金的作用,根据《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和《200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计划的通知》的文件精神,现就做好2006年度项目验收工作通知如下: 一、验收依据 项目验收依据为: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下达的2006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施计划、标准文本和当地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重点核查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 二、验收程序 项目完工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提出验收申请,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共同组织验收(市辖区项目市级水利、财政部门必须参加验收)。省水利厅会同省财政厅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复查。 三、验收资料 验收时项目建设单位应提供下列资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省以上补助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3、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决算报告; 4、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泵站机电设备安装分项检测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项目实施后受益区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反馈意见,群众参与式管理的改革情况。 8、其他资料。 四、验收时间及上报资料 2006年度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必须在2007年底前完成验收。各县(市、区)完成验收工作后,将验收报告(见附件1)、完成情况表(见附件2)、受益对象反馈意见和县(市、区)水利局项目工作总结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备案。 附件 1、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2、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二○○七年十一月八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