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2007-11-292007-11-2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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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建〔2007〕112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

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

 

各水利施工企业:

根据建设部《关于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建质〔2007〕201号)、《关于建筑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延期工作的指导意见》(建质〔2007〕189号)、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和省建设厅《关于印发〈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的通知》(浙建建〔2007〕105号)精神,我厅制定了《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现印发给你们,请各地、各单位遵照执行。

同时,为确保完成全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不影响企业正常的市场行为,请有关水利施工企业和个人做好下列工作:

一、全省第一批获得《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水利施工企业数量众多,延期时间集中,为此各水利施工企业要认真填写《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预申报表》(见附表一,以下简称《预申报表》)和《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持有“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人员情况汇总表》(见附表二),报我厅建设处。

二、企业预申报要求。水利施工企业在《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前45天内将《预申报表》(一式两份)、附“安全生产许可证”、“资质证书”副本复印件报我厅建设处。

三、全省第一批取得“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数量较大,为此各水利施工企业应要求第一批取得“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人员认真填写《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见附表三),所在施工企业核对后形成《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见附表四),报我厅建设处。

四、受理时间。我厅建设处自2007年12月3日至12月7日受理。

五、按照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办建管〔2007〕77号)要求,申请延期的人员在有效期内应当每年至少参加一次由企业组织的安全生产教育培训,在有效期内应当至少参加一次由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知识培训。未参加安全生产知识培训的不得延期。
    六、对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企业,其相关“三类人员”应当重新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七、主项资质为非水利的施工企业,除必须报送附表三、四外,还应当同时报送附表二。

    八、第一批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有效期满延期工作完成后,今后有效期满的证书延期工作也需按照要求填报《预申报表》。

 

 附件:附表一、附表二、附表三、附表四

 

二○○七年十一月二十九日

 

 

 

主题词:水利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7年11月29日印发

 

附件:

 

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

“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认真做好全省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相关“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根据《安全生产许可证证条例》、《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管理规定》(建设部令第128号)、《浙江省建筑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和“三类人员”证书延期工作实施细则》和水利部《关于做好水利水电工程施工企业主要负责人、项目负责人和专职安全生产管理人员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有效期满延期工作的通知》等相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凡注册地在我省行政区域内的水利施工企业的《安全生产许可证》以及相应的“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工作,应遵守本《细则》的规定。

第三条  水利施工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工作,由省建设厅负责。省水利厅负责延期的具体工作。

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的延期工作由省水利厅负责。

第四条  证书的延期,坚持行政相对人自愿申请,所在企业同意,水行政主管部门依法许可的原则。行政相对人未自愿申请、或未经行政相对人同意,不予办理延期手续;已办理的认作无效,行政相对人有权提出更改申请的要求。

第二章  “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的延期

第五条  申请证书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3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

第六条  证书持有人提出证书延期申请,应填写《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表》(附表三),经本人签名,由所在企业统一办理。企业统一办理时,除应提交附表一外,还应填写《浙江省水利施工企业“三类人员”考核合格证书延期申请汇总表》(附表四,含Excel电子文档),加盖企业公章,报省水利厅。

由水利部负责考核并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施工企业向水利部建设与管理司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由浙江省水利厅负责考核并颁发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的,施工企业向省水利厅建设处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各水利施工企业于每月15日前将拟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上报省水利厅。省水利厅审查合格后公布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同意延期的人员名单公布后,企业可直接到省水利厅办理证书延期手续。

企业应严格遵守征求证书持有本人意见,保证本人签名真实、可靠。

申请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应随带《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书》原件。对同意延期的,直接在原证书有效期一栏内加盖填写新的有效期,注明“经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加盖“浙江省水利厅”印章。

第七条  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假证(包括克隆证书)的,一律没收,在网上注销相关证书信息,三年不得再次申报。发现企业作假行为的(如:本人签名作假),由企业法定代表人承担法律责任,对企业予以全省通报批评。

在办理延期手续时,发现同一人有两本相同类别的证书,或同一人在不同企业有多本证书的(在不同企业均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任职的“A”证除外),视作证书持有人以欺骗手段取得证书,所有证书一律收交。

在不同企业均任法定代表人、或在具有控股关系的企业任职人员的“A”证,办理延期手续时,应提交营业执照或资质证书等相应的证明文件(原件、复印件)。

第八条  在证书延期申请期内,证书正处于暂扣期间的,证书持有人可在暂扣结束后,另行提出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九条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人员,省水利厅认为有必要重新考核的,应重新对其进行审查考核。审查考核不符合的,不予同意;重新审查符合要求的,予以办理延期手续,在其证书上注明“经重新考核,同意延期三年”,加盖“浙江省水利厅”印章。

发生过死亡事故的企业,其相关“三类人员”应当重新参加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的安全生产考核,重新取得安全生产考核合格证。

第三章  《安全生产许可证》的延期

第十条  企业申请《安全生产许可证》延期,应在证书有效期到期前三个月内提出申请。超过有效期的证书为无效证书,不得使用。

第十一条  需申请延期《安全生产许可证》的企业,应提出书面申请报告,报省水利厅同意。

对申请办理延期手续的企业,对上一有效期内发生过安全事故、发现过其安全生产条件不具备或安全生产工作不到位等情况的,省水利厅应重新对其进行安全生产条件的复查。复查不符合的,不予同意,责令整改,直至符合;经复查符合的,拟同意其延期申请要求的,报省建设厅。

第十二条  省水利厅于每月15日前将拟同意延期的企业报省建设厅。省建设厅审查后,在每月月底前公布同意延期企业的名单。

第十三条  同意延期的企业名单公布后,企业可直接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由企业法定代表人凭身份证原件;或由法定代表人的委托人,凭法人委托书和身份证原件,到省建设厅政务中心直接申请办理。

第十四条  办理证书延期手续的,应交回所有原《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重新领取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

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正本和副本号码与原证号码一致。每次延期时间为3年。在证书延期栏内填写新的有效期,加盖“浙江省建设厅”印章。

新的《安全生产许可证》按规定数量为正本1本,副本2本,不收取费用。企业也可申请增加副本数量,其中一级总承包企业13本、二级总承包企业和一级专业承包企业8本,其余企业4本。增加的副本收取成本费。

第十五条  在证书延期申请期内,证书正处于暂扣期间的,可在暂扣结束后另行提出申请报告,申请办理延期手续。

第四章  附则

第十六条  企业《安全生产许可证》遗失需要补证的,应将未遗失的全部证书(包括正、副本)全部上交,重新补发全部证书,原证书号码作废,变更为新号码,有效期起至时间不变。

个人“三类人员”证书遗失需补证的,原证书号码作废,变更为新号码,重新补发证书,有效期起至时间不变。

第十七条   本细则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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