实施机关或组织: 省水利厅
[处室] 1、浙江省河道管理总站
2、浙江省水利管理总站
3、浙江省农田水利总站
[岗位联系人] 1、郑月芳(A)、何斐(B)
[联系电话] 0571---87826565,87826532
[传真]:0571—87827691
2、[岗位联系人]:卢建国、陶建基
[联系电话]:0571—87826514, 87826560
3、[岗位联系人]:余培养
[联系电话]:0571—87826534
被许可人: 公民、法人、其他组织
准予行政许可方式: 单独授予
行政许可类型: 普通许可
行政许可期限: [法定期限] 20个工作日
有无收费: 有
年检审: 无
一、许可依据:
1、《中华人民共和国水法》
2、《中华人民共和国防洪法》
3、《浙江省实施<中华人民共和国河道管理条例>办法》
4、《浙江省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管理办法》
二、许可对象:
一、跨市行政区域的线型(公路、铁路、航道等)项目。
二、在市行政交界断面上游2公里下游1公里范围内的建设项目。
三、在东苕溪青山水库大坝至德清大闸,浦阳江安华水库大坝至临浦高田陈河道管理范围内兴建基础设施建设项目。
四、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省级河道(除中小桥梁、中小码头、渡口、管道、缆线、取水、排水建设项目外)。
五、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
六、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蓄滞洪区内的水域、行洪排涝骨干河道、10万立方米以上的水库水域3000平方米以上。
七、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5000平方米以上;
八、非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非重要水域面积3000平方米以上;
三、许可条件:
1、符合江河流域综合规划、防洪规划和其它技术要求;
2、对河道行洪、河势稳定、水流形态、水质、冲淤变化、防汛抢险、堤(岸)防和其它水工程安全无不利影响或影响较小,尚可采取补救措施的;
3、不影响第三人的合法水事权益或已采取相应的补救措施;
4、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符合相应的技术规定;
5、建设项目占用水域已落实替代水域工程、功能补救措施,或者已承诺缴纳占用水域补偿费。
6、占用水库水域的,不降低水库防洪标准和不影响水库安全运行。
四、申请时应提供的申报材料目录:
1、申请报告;
2、建设项目所依据的文件;
3、建设项目地理位置图;涉及河道、堤防区域的平面、立面布置图;
4、重要建设项目应提供防洪评价报告或占用水域影响评价报告及审查意见;
5、建设项目防御洪涝的设防标准与措施、施工方案;
6、建设项目对河势变化、堤防安全、水库防洪标准及安全运行、河道行洪、水质的影响及采取的补救措施;
7、建设项目占用水域的情况,兴建替代水域工程、采取功能补救措施的具体方案,或者提供支付占用水域补偿费的承诺书。
8、涉及第三人合法水事权益的,提供与第三人签订的协议。
五、程序与时限:
1、受理
在上述河段、水域兴建建设项目,由县级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其中,涉及占用市级河道或者跨市所属县级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涉及占用跨市行政区域的水域的,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受理。
政府投资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建设项目进行初步设计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实行核准制的企业投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向投资主管部门提出申请报告时,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实行备案制的建设项目,建设单位应当在申请用地前向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占用水域的申请。
农村集体经济组织的水塘和由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修建
管理的水库中的水,归各该农村集体经济组织使用。若发生水域占用行为必须经村民代表大会议事表决同意,并报当地县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核备。
2、审查决定
受理申请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7日内组织进行现场踏勘;负责初审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之日起20日内提出初审意见,报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受理申请或者收到初审意见之日起20日内作出是否予以批准的决定;其中涉及基础设施建设项目占用风景名胜区、自然保护区内的水域;占用城市规划区内维护生态功能的主要水域;占用饮用水水源保护区的水域的,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审查意见,报省人民政府批准。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确实难以在规定期限内作出决定的,经本部门主管负责人批准,可以延长10日,并应当将延长期限的情况和理由告知申请人。
3、送达
省水行政主管部门在审查决定作出后,十个工作日内将审查决定送达建设单位,同时抄告初审部门。
4、实施
建设项目安排施工时应当按照经批准的位置和界限进行放样。建设项目所在地水行政主管部门对许可事项实施监督检查,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检查时,被许可人应当如实提供有关的情况和资料。
5、竣工验收
建设项目竣工后,必须由相应的水行政主管部门参与验收;其兴建的替代水域工程或补救措施须经水行政主管部门进行专项验收。
涉河涉堤(占用水域)建设项目申请表
(试行)
申请单位(个人)——————————(盖章):
申请日期: 年 月 日
浙 江 省 水 利 厅 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