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市水利(水务)局、厅属各单位: 根据水利部安委办《关于做好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的通知》(水安办〔2008〕1号)和省安委办《关于加强“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年”信息报送工作的通知》(浙安委办〔2008〕15号),为掌握各市、各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工作进展情况,及时汇总上报有关信息,推进“隐患治理年”的各项工作,我厅决定今年建立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信息季报制度。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各市、各单位要高度重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及时、准确、全面地掌握本市、本单位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进展情况,并认真组织填报有关附件(附件可在水利厅人事人才网下载)和编写文字说明(主要包括:开展隐患排查治理工作情况;好的做法和存在问题;下一步工作安排及有关建议等),于每季度结束后2日内报厅安委办。 二、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的范围为:省水利厅《关于印发2008年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实施方案的意见》(浙水人〔2008〕9号)确定的相关领域的水利生产经营单位、场所及设施。 三、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报表中“一般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小,发现后能够立即整改排除的隐患;“重大隐患”,是指危害和整改难度较大,应当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并经过一定时间整改治理方能排除的隐患,或者因外部因素影响致使本单位自身难以排除的隐患;“列入治理计划的重大隐患”,是指在排查出的重大隐患中,一时难以整改,需要在以后全部或者局部停工停产治理,且已经列入治理计划的隐患。 四、各市、各单位要加强对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的组织领导,明确机构,落实负责信息统计和报送工作人员,结合本市、本单位实际层层建立信息报送制度,避免出现迟报、缺报和漏报现象,及时准确完整地反映情况。请各单位于2008年3月31日前,将隐患排查治理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系人的姓名、处室、职务和联系电话报厅安委办。 五、各市、各单位要认真做好各工作阶段总结和情况通报工作,每季度向厅安委办通报情况,总结经验、分析问题,表扬先进、鞭策后进,提出措施、推动工作。我厅将适时通报各市、各单位隐患排查治理工作的情况,并对下一步工作提出意见。 (联系人:杨世兵,周函;电话:0571-87826525;传真:0571-87809697;电子信箱:zhouhan1003@zjwater.gov.cn ) 附件:1、水利安全生产隐患排查治理情况统计表 2、打击非法建设、非法生产、非法经营情况统计表 3、2008年拟由省级挂牌整治的重大安全隐患报表 4、2008年隐患排查治理汇总表 5、信息统计报送工作联络员名单 二○○八年三月二十一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