各有关市、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宁波不发): 根据财政部、水利部《关于印发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指南的通知》(财办农[2008]15号)的要求,现将我省有关申报事项通知如下: 一、项目建设内容与补助范围 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重点支持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新建、修复、续建与改造,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机械施工作业费等给予补助。对2005、2006与2007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完成情况较好的县(市、区)、粮食主产区、结合社会主义新农村建设试点和工程建设、制度建设、能力建设及管理体系改革同步推进的项目优先安排。各地申报的项目应符合《浙江省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规划(2006-2015年)》。 以下情况项目暂不安排:建设内容为库容10万立方米(含)以上的水源工程(含病险水库除险加固项目)、建设方案(主要包括项目实施地点、范围、建设内容和技术方案、运行机制、建后管护)填写不详实,或水源工程建设(包括修建堰、坝)内容不详实(如在材料中只说明修建堰、坝长度和高度,无法判断蓄水库容)的项目。 二、投资规模和补助标准 项目申报以县(市、区)或市本级为单位申请,总投资规模一般不超过200万元。一、二、三类地区(名单见附件1)中央补助资金为总投资的15%、20%、25%,中央和省合计分别补助30%、40%、50%。资金的使用按照专款专用和效益原则,实行专帐管理。 三、项目申请对象与申报方式 1、项目申请对象:农户(包括联户)、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经济组织、村组集体、水利流域站等。 申请对象向县级水利、财政部门申请项目时,应报送相关内容的材料:农户的基本情况、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的基本资料;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和建后管护方案,用水合作组织组建设方案及村民有关决议材料等 。 2、申报方式:县水利部门会同县财政部门,按照农户自愿、因地制宜、按规划实施的原则进行审查,并编制《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填写《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见附件3),同时附资金承诺书、一事一议决议材料、项目区位置图、项目区工程规划布置图、典型工程结构图等,联合上报至省财政厅、省水利厅,同时抄报市水利局。 四、申报要求 各县(市、区)财政局、水利(水电、水务)局于2008年4月25日将资金申请报告、《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2008年中央财政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见附件4)各二份,《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和相关材料八份报送浙江省水利厅农水总站。逾期申报的项目不予受理。 各地要加强项目管理,积极探索建立农田水利建设新机制。省财政厅、水利厅将开展项目考评,对领导重视、措施得力、成效显著的地区,加大支持力度。 附件见浙江水利网,www.zjwater.com 联系人:浙江省水利厅农水总站,吴加宁,0571-87826535, 董 浩,0571-87826534; 浙江省财政厅农业处,王向群,0571-87056574。 附件: 1、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地区分类名单 2、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3、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 4、2008年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补助专项资金项目申报汇总表 二○○八年四月十五日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