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命名活动的通知2006-08-182006-08-18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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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保〔2005〕8号

关于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

工程命名活动的通知

 

各市、县(市、区)水利(水务)局、各有关单位:

为进一步推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工作,落实水土保持同时设计、同时实施、同时交付使用的“三同时”制度,更好地防治人为活动造成的水土流失,保护和改善我省的生态与环境,为建设生态省、构建和谐社会创造条件,根据水利部的有关要求,结合我省实际,决定开展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命名活动。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命名对象

设区市以上审批(或核准)的涉及水土保持且已通过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的开发建设项目。

二、申报示范工程的条件

(一)开发建设项目业主根据水土保持法律、法规和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方案编报审批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在审批(或核准)阶段编报水土保持方案并经批准。

(二)在后续设计中,与主体工程同时编制完成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初步设计和施工图设计。

(三)项目业主的管理机构健全,规章制度完善,有专人负责水土保持的管理工作。在规章制度体系中含有水土保持设施实施管理的规章制度。

(四)工程招标文件中包含了水土保持设施的内容,水土流失防治任务明确。

(五)已委托监理机构承担水土保持设施建设的监理,已委托具有相应资质的水土保持监测机构开展水土保持监测(2005年暂不执行)。提供的监理(监测)报告完整、齐全。 

(六)自觉接受和配合各级水行政主管部门的监督管理,在实施过程中涉及水土保持设计变更的,能按规定办理相应变更手续。

(七)已足额交纳水土保持设施补偿费。

(八)按照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设施验收管理办法》要求,在主体工程竣工验收前,已完成水土保持设计的专项验收,且水土保持设施质量优良。

(九)竣工验收后,水土保持设施的后续管理、维护责任落实,水土保持设施运行正常。

三、示范工程命名的申报办法

采取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申请和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相结合的办法。

(一)开发建设项目业主申请示范工程命名的,先对照示范工程命名的条件,形成申请报告,与相关附件一并报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初审。初审合格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意见后报我厅。

(二)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示范工程命名的,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通知项目业主提出申请,并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签署推荐意见和审核意见后报我厅。

(三)要求申报水利部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命名的,必须先取得省级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称号,并由我厅推荐。

四、申报材料

(一)关于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的申请报告。

(二)附件。

1、水土保持方案批复文件

2、水土保持设施验收文件,包括:

水行政主管部门关于项目水土保持设施的验收意见;

水土保持方案实施工作总结报告》;

⑶《水土保持设施竣工验收技术报告》;

⑷《水土保持监理报告》;

⑸《水土保持监测报告》(2005年暂不执行)。

3、申报材料要装订成册。

五、时间安排

(一)开发建设项目水土保持示范工程命名活动每年开展1次。

(二)每年申报截止时间为9月30日。

(三)每年10月31日前完成示范工程的命名工作,并发文通报。

 

 

 

 

二○○五年八月二十五日

 

 

 

主题词:水土保持  工程  管理  通知

抄送:水利部水保司、太湖流域管理局。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5年8月26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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