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 (试 行)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我省实施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项目与资金管理,根据财政部、水利部《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建设补助专项资金管理办法(试行)》和有关规定,结合我省实际,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工程对农民用水户协会、农民专业合作经济组织和村组集体等自愿开展小型农田水利建设的项目,省以上财政对建设项目的材料费、设备费和施工机械作业费等给予补助。重点支持高效节水灌溉、小型水源、渠道、机电泵站等工程设施的新建、续建与改造。 第三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共同组织和指导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各项管理工作。市、县水利部门负责项目的工程建设管理,落实建后管护措施;财政部门负责项目资金的筹措和监督管理。 第二章 立项管理 第四条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建设内容包括:高效节水灌溉、灌区末级渠系改造和小型农田水利建设。主要内容为:喷微灌及管道灌溉工程、灌溉面积小于1万亩的小型灌区及分散式灌溉片的灌溉设施配套改造、排涝面积小于3万亩的圩垸区的排水设施建设改造;新建或改造容积小于10万立方米的小型水源;装机容量小于1000KW的小型泵站新建改造;灌溉流量小于1立方米每秒的渠道建设。高效节水灌溉和灌区末级渠系改造项目要求集中连片建设。 申请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要符合有关规划,按照规划要求组织实施,避免重复建设。坚持灌溉水源、骨干工程和田间工程配套建设、水利措施与农业措施相结合的原则,确保工程建成后充分发挥效益。对已列入省级以上其它各类补助的项目,不得重复申报。 第五条 项目申报和审查 1、项目申报主体:农民用水合作组织、村组集体、基层水利站、灌区管理委员会或乡镇人民政府等。 2、县(市、区)水利、财政部门,依照农户自愿、因地制宜的原则联合进行项目的审查把关,对项目的真实性和可行性负责,并签署审查意见。项目申报以县(市、区)为单位(市辖项目由市申报,下同)。 3、申报文件编制。项目的申报文件材料包括:申报主体的基本情况、资金承诺书,一事一议决议,项目建设方案、资金筹措(含投劳)方案、建成后管护方案等。其中,以农民用水合作组织为申报主体的项目,还要报送合作组织证书复印件或用水合作组织组建方案。 项目申报需将下列材料上报省水利厅、财政厅: ①县水利与财政部门联合申请报告。申请报告须明确项目的总投资及投资构成、建设方案、预期效益、项目建设建后管理主体及管理方式等内容。 ②《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以下称“标准文本”,格式见附件1)。 ③《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可行性研究报告》(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2)。 ④其他材料:申请对象基本资料,资金承诺书,一事一议决议材料,项目建设、资金筹措(含投劳)和建后管护等方案。 第六条 省水利厅、财政厅组织项目审查和评审,按照得分顺序和省以上资金额度决定申报项目,并签署审查意见,联合上报水利部和财政部。 第七条 项目批准立项后,项目实施主体应委托有相应资质的单位根据省水利厅、财政厅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和评审后的标准文本编制初步设计报告(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见附件3),建设实施期限一般不得超过1年。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初步设计由县水利部门审批,非经济管理权限扩大的县(市)和市辖区由市水利部门审批。初步设计报告及批复意见抄报省水利厅。 第三章 建设管理 第八条 各级水利、财政部门及项目实施单位要严格执行批复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不得随意更改建设地点、建设内容和总投资额。如变更下述任何一项,需报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 1、完全变更项目建设地点; 2、变更部分建设内容其投资额超过省批复下达计划的15%; 3、完成总投资(投工投劳的工程量按设计概算折算)低于省批复下达计划的85%。 第九条 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实行项目法人或业主负责制,负责项目的申请、工程建设,把好工程质量、安全关,并落实建后管护措施。项目申报主体如因技术力量等原因,无法组织项目实施,可将建设工程委托给具有相应资质和法人资格的单位;跨村的工程可委托基层水利站等单位组织实施。 第十条 项目主要建设内容实行招标投标制。招投标工作按当地有关规定执行,不得肢解工程、擅自压缩批准计划工程内容。 第十一条 项目实行质量监督制。工程完工后,须由质量监督机构出具质量评定意见或质量评定报告。有条件的工程要积极推行建设监理制。群众投工投劳的工程由村委会推荐的质量监督员负责质量管理。 第十二条 县级水利、财政部门应将年度实施项目情况进行公示。项目实施单位应在项目区设立公示牌或公示栏,把项目建设单位、建设地点、实施内容、资金安排、投劳筹资方案、管理运行方式等向项目区群众进行公示,接受群众和社会的监督。 第十三条 各级水利部门要设专人负责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的工程进度、资金落实和完成情况。县级水利部门在6月、12月底前将项目实施情况报市水利部门,市水利部门汇总后报省水利厅(项目进度表见附件4)。 第四章 资金筹措和管理 第十四条 省以上专项资金实行分类补助,按不超过核定总投资额的比例:一类、二类、三类地区分别为60%、50%、40%(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地区分类名单见附件5)。市、县(市、区)财政要确保自筹资金足额到位,如有缺口,视作资金移用处理。 第十五条 要充分尊重农民的意愿,调动农民参与建设和管理的积极性,项目建设的筹资和投工投劳方案要根据量力而行、群众自愿的原则,通过受益区农民“一事一议”等民主议事方法进行。受益农户投工投劳完成的工程量可按设计概算折抵投资。 第十六条 项目资金按照专款专用原则,实行专帐管理。省以上补助资金、县市财政资金及业主自筹资金统一划入专帐,农民投工投劳情况按受益村建立台帐。专项资金必须按规定用于立项批准的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项目,严禁截留、挤占和挪用。建设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必须厉行节约,防止损失浪费,提高资金使用效益。 第十七条 项目建设管理费(含前期工作费、建设单位管理费、工程监理费和工程质量监督费等),按项目建安工程费的4%计列;项目勘测设计费按项目建安工程费的3%计列;以上费用在县市自筹资金中列支。 第十八条 各级财政、水利部门要加强对建设资金的监督和检查,发现问题及时督促纠正,对违反本办法行为的,依照《财政违法行为处罚处分条例》(国务院令第427号)给予处罚、处理、处分。 第五章 验收管理 第十九条 验收按初步设计“谁审批、谁验收”的原则进行。项目完工并经试运行后,建设单位应及时进行总结和自验,并向审批单位提出验收申请,由审批单位会同同级财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重点核查建设任务、工程质量及专项资金使用情况。省水利厅、财政厅采取随机抽样的办法进行抽查复验,同时委托中介机构进行项目核查和绩效评价。 长期进度缓慢或验收不合格项目除通报批评外,下一年度不得申报中央和省级小型农田水利项目。 第二十条 项目验收依据为省水利厅、财政厅批准下达的项目实施计划、评审后的标准文本和批复的初步设计报告。验收时应具备下列资料: 1、项目总结报告; 2、省以上补助专项资金审计报告; 3、经财政部门核准的工程决算报告; 4、质量监督评定报告; 5、泵站机电设备安装分项检测报告; 6、工程竣工图纸; 7、项目实施后受益区农户、村组集体、农民用水户协会或其他农民专业合作组织的反馈意见,群众参与式管理的改革情况; 8、其他资料。 第二十一条 项目验收后,在一个月内将验收报告(见附件6)、完成情况表(见附件7)、受益对象反馈意见和县(市、区)水利局项目工作总结等资料装订成册上报省水利厅、省财政厅备案。 第六章 建后管护 第二十二条 项目验收合格后,应及时办理移交,根据工程类型和规模,明确产权归属和管理方式,落实管护主体,制定管理措施。 第二十三条 以农户自用为主的小、微型工程,归农户个人自管自用;对受益户较多的小型工程,相关设施归用水合作组织或村民委员会所有和管理。政府补助形成的资产,归项目受益主体所有。 第二十四条 各地要积极推动小型农田水利工程设施管理体制改革,探索建立长效运行机制,确保工程长期发挥效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五条 本办法自2008年度项目起施行。 第二十六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财政厅负责解释。 附件 1、农业财政专项资金(水利)管理标准文本 2、可行性研究报告编制提纲 3、初步设计报告编制提纲 4、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进度表 5、省级转移支付资金地区分类名单 6、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验收报告 7、浙江省中央财政小型农田水利工程项目完成情况统计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