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人员退休和编外人员聘用管理规定》的通知2008-08-202008-08-2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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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人〔2008〕43号

关于印发《浙江省水利厅人员退休和编外人员

聘用管理规定》的通知

 

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厅属各单位:

现将《浙江省水利厅人员退休和编外人员聘用管理规定》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二○○八年八月十一日

 

 

 

浙江省水利厅人员退休和编外人员聘用

管理规定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务员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和干部职工退休的有关规定,结合本厅实际,现对人员退休、编外人员聘用、人员借用和人员上挂等管理作如下规定:

一、关于人员退休

(一)达到退休年龄(周岁)的人员,由相应的任(聘)免机关批准,按现行规定及时办理免职、退休手续。办理退休手续后,应按有关规定在一个月内完成工作移交。

(二)对达到退休年龄的从事科研、教学等特殊工作岗位工作的教授、研究员以及相当职称的高级专家,确因工作需要,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单位专业技术职务限额允许的,由所在单位征得本人同意后提出延期退休申请,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批同意,可延长一年。期满后如需继续延期退休的,每年应重新办理延期退休手续,延期时间不得超过三年。

(三)省管干部在接到省委组织部通知后办理有关手续。

二、关于编外人员聘用

(一)厅机关处室(单位)原则上不得聘用编外人员。在人员缺编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聘用编外人员的,由所在处室(单位)提出建议人选,经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报厅领导批准。一般为一年一聘,聘用期报酬实行上限制度。上限标准由厅人事教育处商财务审计处后确定,一般每三年调整一次。

(二)返聘退(离)休人员,男性年龄一般应在65周岁以下,女性年龄一般应在60周岁以下。

(三)聘用后勤保障人员,一般采用劳务派遣等方式,不直接聘用。聘用前,应进行考察和体检。聘用后,要及时签定劳动合同,办理社会保险等相关手续。

(四)厅直属事业单位参照上述规定执行。

三、关于人员借用

(一)借用人员是指厅机关处室(单位)在人员缺编的情况下,确因工作需要临时借用的人员。

(二)借用人选由借用处室(单位)提出,经分管厅领导同意,由厅人事教育处办理。借用期间,人事关系不发生变动。

四、关于人员上挂

(一)上挂人员是指市、县水利部门、组织部门选派到厅机关处室(单位)帮助工作的人员。

(二)选派单位提出上挂人选,厅人事教育处审核后征求厅机关有关处室(单位)意见,报厅领导批准。上挂期间,人事关系不发生变动。上挂期满,由所在处室(单位)对其现实表现情况作出鉴定意见,厅人事教育处审定后向派出单位反馈。

五、本规定由厅人事教育处负责解释。

六、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浙江省水利厅机关及厅属有关单位干部退休和聘用的规定》(浙水办人2001〕10号)同时废止。

 

附件:   1、高级专家延期退休审批表

2、编外人员聘用(借用)审批表

3、浙江省水利厅挂职锻炼干部总结鉴定表

 

 

 

 

 

 

 

 

主题词:人事  管理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8月14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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