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试点工作的通知2008-09-232008-09-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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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文件

 

浙水电〔2008〕13号

关于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

年检试点工作的通知

 

各有关市、县(市、区)水利(水电、水务)局:

为加强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切实履行政府公共管理职能,我厅联合有关厅局先后下发了《浙江省农村水电安全生产若干规定》(浙水电〔2007〕13号)、《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浙水电〔2008〕10号),就进一步做好农村水电安全运行管理工作提出了明确要求。为深入贯彻落实上述两个文件精神,全面深入地推进安全管理年检工作,经研究,决定在全省开展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试点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试点对象。在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推荐基础上,经研究决定,下述九个县(市、区)作为本次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的试点:富阳、余姚、永嘉、安吉、上虞、仙居、浦江、缙云、柯城。

二、实施原则。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试点工作,应严格按照省水利厅、安监局、电力局联合下发的《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浙水电〔2008〕10号)要求进行。

三、相关要求

(一)组织领导。各试点县(市、区)应成立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领导小组,由水行政主管部门分管领导担任领导小组组长,联合安监局、电力局有关人员作为领导小组成员。各市水电处应派专人负责,加强对本辖区内试点工作的指导。

(二)年检范围。各试点县(市、区)需将辖区内所有经有关部门组织并通过启动验收后投入运行的农村水电站纳入年检范围。

(三)时间安排。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试点工作的时间安排遵循《浙江省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办法(试行)》(浙水电〔2008〕10号)有关规定,2008年9月开始部署,2009年4月15日前完成。

四、试点总结。各试点县(市、区)在年检工作完成后,应及时总结,分析存在问题,提出相关建议,为下一步全面推开农村水电站安全管理年检工作提供借鉴。

安全管理年检是我省农村水电行业管理创新的重要内容,也是进一步加强行业管理的重要抓手,我厅已将安全管理年检工作列入2008年对各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的考核内容,各地务必高度重视,认真做好试点工作。

 

 

 

二○○八年九月二十三日

 

 

 

 

主题词:农村水电  安全管理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9月23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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