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验收办法 第一条 为顺利完成全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工作,根据《国务院办公厅转发国务院体改办关于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意见的通知》(国办发〔2002〕45号)和《浙江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发改委等单位关于浙江省水利工程管理体制改革实施办法的通知》(浙政办发〔2004〕82号)的要求,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以建立职能清晰、权责明确的水利工程管理体制,管理科学、经营规范的水管单位运行机制,市场化、专业化和社会化的水利工程维修养护体系为目标,遵循因地制宜,通过改革提高工程管理水平,确保水利工程安全运行的原则。 第三条 验收对象为纯公益性和准公益性的国有水利工程管理单位。 第四条 省、市直属的水管单位体制改革分别单独组织验收,县(市、区)所属水管单位以县(市、区)为验收对象进行整体验收。 第五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体制改革验收由水行政主管部门会同发展改革、财政、编委办、劳动保障等部门进行。 第六条 验收组应由工程管理、财务管理、机构编制、体制改革、劳动保障等方面的专家组成。 第七条 验收的主要内容: (一)政策文件。包括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的政府批文,发展改革、财政、机构编制、劳动保障部门的有关文件; (二)组织机构。包括机构性质、隶属关系、职责任务和内设机构等; (三)定岗定编。包括岗位设定、编制核定及其依据; (四)经费来源。包括工程管理人员和维修养护经费的测算、依据及落实情况; (五)管理维护和内部改革。包括工程管理单位的管理维护模式和内部运作机制; (六)人员分流与社会保障。包括人员分流方案及安置,单位人员的基本养老、医疗、失业、工伤、生育等社会保险的办理情况; (七)水、电价格改革。包括发电价格是否到位,供水(灌溉)水价是否按成本价足额收缴或由政府财政转移支付予以补偿等情况。 第八条 验收分自评、初验、验收和复验: (一) 自评 由水利水利工程管理单位按照验收内容和要求进行,出具自评报告。 (二)初验 县(市、区)直属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在自评合格后,向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初验申请,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成立验收组进行初验,出具初验报告。 (三)验收 省直属水管单位在自评合格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市直属水管单位在自评合格后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由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验收; 县(市、区)水管单位在自评合格后经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初验合格,由县(市、区)水行政主管部门出具本辖区内水管体制改革初验报告,并向市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验收申请,市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统一验收。 (四)复验 市水行政主管部门在验收合格后,向省水行政主管部门提出复验申请,省水行政主管部门组织相关人员进行随机抽检复验。抽检复验率应在30%以上。 第九条 验收工作采用看工程及其管理单位、听取汇报、查阅资料、综合评定等方式。 第十条 水利工程管理单位应按照验收主要内容的要求准备相关验收材料。 第十一条 验收分优秀、基本合格和不合格三个等次: (一)满足以下条件者为优秀: 1、经当地政府批准的《水管体制改革方案》内容符合国务院、省政府文件要求; 2、机构定性、单位定岗定编合理,岗位职责明确,人员落实; 3、两项经费(即公益性人员基本支出和公益性工程维修养护经费,下同)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建立市场化的管理模式和精简、高效的内部运作机制; 5、分流人员安置有保障; 6、有较为完善的水、电价格形成机制或政策; 7、有相应的政策、文件等保障措施。 (二)满足以下条件者为基本合格: 1、《水管体制改革方案》经当地政府批准,改革措施具体可行,有明确的改革进度时间表; 2、机构定性、单位定岗定编合理,岗位职责明确,工程管理重要技术岗位人员落实并具备相应的上岗资格; 3、两项经费纳入当地财政预算; 4、有相应的政策、文件等保障措施。 (三)基本合格条件中缺一项即为不合格。 第十二条 经验收优秀者,将予以表扬并给予相应的支持;对不合格或工作不力者,将予以通报批评。 第十三条 本办法由省水利厅负责解释。 第十四条 本办法自印发之日起执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