关于做好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2008-10-132008-10-1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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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文件

浙水办人〔2008〕6号

关于做好换发高级专业技术

资格证书工作的通知

 

厅属各单位,厅机关各处(室、局)总站、中心:

为进一步规范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管理,建立全省统一规范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信息管理系统,根据浙江省人事厅《关于全省统一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通知》(浙人专〔2007〕57号)精神,我厅拟在年内完成厅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的换发工作。现将有关事项通知如下:

一、换证范围:按照规定条件和程序取得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含原未办教授级高工证书人员申请办理证书)均列入换证范围。离退休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证书按自愿原则换发。中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暂不列入换发范围。

二、换证程序:详见《省水利厅系统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换发操作程序》(附件1)。请申请换证人员及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换证工作人员认真阅读,并按其规定要求做好有关换证材料的上报工作。

三、外省市或部属单位调入人员的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须经过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申请换证人员须填写《调入专业技术人员资格审定表》(附件3)并提交有关证明材料后,由所在单位(部门)负责换证工作人员按省内资格证书换发程序要求上报有关材料报厅人事教育处审核,经省人事厅确认后换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四、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如遇遗失需申请补发的,需本人在当地公开发行的报纸上刊登遗失声明,再按附件1程序要求逐级上报,经省人事厅审核后,补发浙江省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

五、2007年经评审获得高级专业技术资格的人员因已发放新的专业技术资格证书,不列入本次换证工作范围。

六、时间要求:请各单位(部门)按照换证工作程序将本单位(部门)有关换证材料于2008年11月10日前统一报厅人事教育处。

七、工作要求:换发高级专业技术资格证书是我省水利专业技术人才队伍建设的一项基础性工作,工作涉及面广,时间要求紧,程序较为复杂,请各单位(部门)高度重视,精心组织,指定专人负责此项工作,严格按照规定的程序和要求,认真审核,严格把关,及时、完整地做好换证工作。

联系人:杨世兵;联系电话:87826525。

 

 链接:

附件1、附件2、附件3、附件4

 

 

 

 

                                     二○○八年九月二十七日

 

 

 

 

 

 

主题词:水利  职称  通知

浙江省水利厅办公室                                 2008年10月9日印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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